广发证券神操作:对离职员工不发奖金 涉违反劳动法?

广发证券神操作:对离职员工不发奖金 涉违反劳动法?
2019年12月12日 14:2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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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都加满

  莲花山下史丹利,广发神作添新篇!

  今天,广发证券来了一波神操作,被媒体曝光一份《广发证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要点在于,广发证券明确,对奖金发放前已离职审批流程的员工,公司不予发放奖金。

  要知道,证券公司员工,平时的月工资一般都不高,主要指望的是年终奖。

  而根据以前的制度安排,占大头的奖金很多是递延发放的。

  例如,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政策要求,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项目员工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主要管理人员,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按广发证券的这个文件,假如辛辛苦苦忙几年的,这些投行项目人员,做完项目就辞职,就拿不到后续奖金了。

  还有,大多数证券公司的年终奖,是第二年发放的,有的甚至拖到第二年6月甚至更以后。

  按广发证券的这个规定,你干完一年活,第二年初辞职,那就一毛钱奖金拿不到了。

  不少券商暗地里这么操作,员工苦不堪言。

  但白纸黑字打出来,广发证券这样做还是少见,这种办法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

  在这里,打一个个大大的问号!

  今年对广发证券来说,似乎流年不利。

  今年,证监会公布了2019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广发证券连降两级,直接从“AA”级别跌落至“BBB”级别。

  在此期间,广发证券不仅牵涉到康美药业,而且旗下海外基金爆雷、多次违规并被监管层处罚,2018年交出了2014年以来最差成绩单。

  2019年8月5日晚间,广发证券发布公告称,因对香港子公司风险管控缺失、合规管理存在缺陷、内部管控不足等原因,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措施的决定。

  证监会决定对广发证券采取限制增加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6个月、限制增加新业务种类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9年6月18日,广发证券公告称,公开增发批复到期,导致150亿元的融资计划失效。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300亿元财务造假案爆发后,广发证券被牵扯其中。

  据统计,康美药业上市以来,广发证券通过首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为康美药业提供过11次融资,合计募资总额高达256.48亿元。

  2019年3月26日,广发证券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广发控股香港下属公司广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对冲基金受外汇市场剧烈波动影响亏损1.39亿美元,截至2018年年底,该基金净值为-0.44亿美元,由于该基金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亏损巨额导致公司2018年合并净利润减少9.19亿元。

  此外,该基金还收到主经纪商追加保证金1.29亿美元的通知,广发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后续存在潜在诉讼或潜在被诉讼的可能性。

  受此影响,广发证券2018年营收下滑29.43%,扣非后归母净利润腰斩,为39.03亿元,交出自2014年以来最差的业绩单。

  附案例:投行员工离职后到底还能不能拿项目奖金?法院怒判:可以拿!必须拿!

  中泰证券从事投行业务的离职员工兰某向中泰证券讨要25.67万元扣发奖金。

  一审法院判决,中泰证券支付兰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暂扣的奖金10.25万元!

  中泰证券不服上诉,又被二审法院驳回。

  投行民工大获全胜!!

  兰某于2014年6月30日入职ZT证券的前身QL证券,在中小企业金融部担任质量监控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的劳动合同,后续签至2018年6月29日。

  兰某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6月底离职。

  双方由于兰某的奖金发放问题出现分歧,兰某申请仲裁,要求中泰证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暂扣月度奖金184918.23元、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暂扣月度奖金71795.29元。

  中泰证券所提交的《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条:部门奖金发放原则实行“当月收入、次月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所有人员的奖金按照核发金额的50%予以发放,预留的50%部分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在每年年终统算后进行核发;

  第二十二条:按照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发放奖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由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泰证券认为兰某已在该管理办法上签字,在其公司2018年8月完成2017年度的统算时,兰某已离职,兰某未参加2017年度统算,故不应再发放兰某2017年度预留部分的奖金。

  而兰某认可其签字,认可该管理办法中第二条关于奖金发放的原则规定,但称并未实际见过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未经民主程序、未公示,未载明公布时间。

  为证明《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中泰证券向法院提交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鲁证工发字[2014]8号《关于公布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一届三次全体代表大会决议的通知》及该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该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公司原因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不再参与年度工资、奖金统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确定的各序列员工工资标准系核定各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依据,各单位应在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行制定内部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薪酬分配。相关办法需经本单位2/3以上员工签字后确认执行,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等内容。

  中泰证券认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系《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上位文件,后者依据前者制定,前者虽然没有兰某签字学习的记录,但兰某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一审:中泰应支付员工10.25万元奖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预留部分的奖金是否应当发放。

  首先,分析预留奖金的性质。

  根据上述规定,奖金为“当月收入、次月发放”,在发放时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发放,预留一部分作为业务风险准备,年终统算后发放。

  即使作为预留的部分,也实际是员工每月应得的奖金,只是在发放时间上予以延后,但仍属于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工资报酬。

  其次,《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本身存在诸多问题:

  1.中泰证券未举证证明《新三板业务总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公布及执行时间。

  2.第二十二条关于“按照公司规定,奖金发放日已离职人员,不再对其发放奖金”的规定,未明确已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的时间范围(即其中某一年度的奖金或者在职期间的全部奖金等)。

  3.中泰证券没有证据证明上位文件《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已对兰某进行告知或公示,因此,《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总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不对兰某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兰某在2017年工作满全年。

  2018年6月,兰某虽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其离职时间基本与劳动合同到期日相近。

  故兰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仅因中泰证券进行2017年度统算日期晚于兰某离职日期的原因,即否认兰某应当获得暂扣预留的2017年度奖金,有违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

  综上,中泰证券不同意向兰某支付2017年度暂扣奖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一审裁决如下:

  一、中泰证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兰某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暂扣的奖金102539.59元;

  二、驳回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二审:员工胜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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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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