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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集团“猴性”再大 大不过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3月16日 10:5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对于猴王集团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突击“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华融等债权人认为应该进行审查。那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又持什么意见呢?

  深圳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林文明认为,对于猴王集团在破产前的资产分离情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有关行为是无效的。他指出,由于猴王集团是在2月27日宣告破产的,那么,猴王集团在2000年8月27日以来的有关交易行为是无效,包括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放弃自己的债权及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这就是说,有关损害债权人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但对于那些被抵押的资产的处理,有部分是合法的。因此,对这部分资产可能就不能收回了。

  深圳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女士也认为,一段时间内的未得到债权人同意的资产重组应该受到审查,例如猴王集团私自放弃对外债权。她提醒说,目前的有关法律对债权人的保护还是比较多的。不仅《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以来的有关行为具有追溯力,而且,有关法律也规定,对于破产前四年内的有关行为,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进行审查。(本报记者/刘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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