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缩水二十亿 猴王资产“猴性”足

2001年03月15日 11: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华融公司严重关注猴王集团破产案

  近一段时间,猴王集团破产案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猴王集团众多债权人的态度究竟如何?记者昨日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获悉,作为主要债权人之一的华融公司要求猴王破产案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华融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年内资产大缩水

  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截至2001年2月27日,华融拥有猴王集团6.62亿元的债权,其中贷款本息4.62亿元,贷款担保1.6亿元。

  堪称一大债主。此外,华融还对上市公司———猴王股份拥有1.08亿元的债权,猴王股份公司并对华融公司持有的猴王集团1.05亿贷款负有担保责任。自2000年8月,华融从工商银行收购以上债权以来,曾派员数十次到宜昌,与宜昌市政府有关部门、猴王集团、猴王股份公司协商债权处置问题。当时宜昌方面表示要与华融及时充分协商解决猴王问题。但直至2月27日,华融才从法院裁决中得知猴王集团破产的消息。得悉猴王集团破产的消息后,华融立即派工作组到宜昌调查了解情况。工作组向宜昌有关方面提出了查询猴王集团财务报表、破产前宜昌市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特别是破产前猴王集团资产分离情况的要求。但是宜昌方面不肯提供猴王集团资产分离、破产程序、审计等情况和资料,并称“已经既成事实,你们不认也得认”。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已经注意到,自去年7月份以来,猴王集团采取了“剥离重组、分块搞活、分兵突围”的大规模资产分离活动。猴王集团1999年底资产34亿元,负债27.7亿元,2000年11月资产24.26亿元,负债22.45亿元,2000年12月资产3.71亿元,负债23.96亿元,一年之内特别是最后一个月时间内,集团资产大幅度缩水,而负债未减反增。资产的异常变动反映出,在猴王集团一系列资产分离活动中,资产被抽调“分兵突围”去了,但债务没有依照规定随着资产走,大量债务搁置在待破产的猴王集团中。按照目前所宣布破产的资产进行清偿,债权回收率可能不会超过一位数,债权人损失惨重。从华融掌握的情况来看,猴王股份公司、华融、信达、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是猴王集团的主要债权人,约占其债务总额的80%,也就是说,猴王集团破产的最终损失要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中央财政来承担。该人士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生有死是正常现象,企业破产是优胜劣汰法则在起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种结构性的调整。但破产必须依法合规操作,不能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一种手段。猴王破产案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但华融是在公告发布后才得知破产消息的,公告中也未披露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时至今日,华融尚不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

  经营管理不善

  华融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曾作为国家512户重点企业的猴王集团今天走到破产的境地,很重要的一条教训就是没有依法合规经营。据华融公司有关人士介绍,仅1994年至1996年间,就设立了136个帐户,动用公款10亿元炒股,亏损28960万元,向证券公司透支22400万元,共损失51360万元。猴王集团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低债而宣布破产,债权人包括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为此将承担最终损失。但目前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得不到保证,对清算组的活动更是一无所知。这使债权人对清算和清偿结果的公正性深感忧虑。华融公司有关人员强调说,华融将按期登记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履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猴王集团在破产前进行了大规模的资产分离,资产缩水严重的实际情况,华融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有关方面对猴王集团2000年8月27日至2001年2月27日期间的所有资产分离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债权人会议公布审查结果。如有资产转移的,应并入破产财产一并清偿。他强调,猴王集团破产案件,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希望管辖法院和清算组严格执法,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正当利益,使广大投资者树立对当地经济环境的信心。

  华融将举起法律武器

  上市的猴王股份公司因受猴王集团破产案的影响已被特别处理。华融公司有关人士说,考虑到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之间的“特殊”关系,特别是猴王股份既直接欠有华融公司巨额债务,又承担着对猴王集团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华融正在认真研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经济的原则,对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的债权要一并考虑,一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充分维护债权,实现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在谈到对企业破产的态度时,该人士强调,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是华融公司肩负的一项重要历史使命,按照中央有关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华融将依法配合做好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破产工作;对债务负担重、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将运用专业优势,通过债务重组、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焕发生机。但对于一些借改制之名,搞“大船搁浅,舢板逃生”,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将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予以坚决抵制。

  ·资料·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文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以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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