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晋中分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2年03月16日 05:3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的金额:公司对本金15,000万、欠息19,665,715.83元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已于2020年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5,743.37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冀01民初3840号)等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简称“山西银行晋中分行”)

  被告一: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钱包好车”)

  被告二: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赵国栋

  被告五:西藏大简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贷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下同)、欠息23,749,049.17元(暂计至2021年11月20日,下同);

  (2)被告二对本金15,000万、欠息19,665,715.83元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全部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五以其质押的钱包生活科技有限公司499.6491万股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5)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对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15,743.37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1、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于2019年4月10日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钱包好车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1.5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公司于2019年12月转让子公司中融金股权(包括钱包好车),该借款已于2020年12月20日到期,钱包好车逾期未还。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将上述担保合同下的担保权利转让给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山西银行晋中分行”)。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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