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51版)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3版)

(上接C51版)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3版)
2021年05月12日 06:42 证券日报

原标题:(上接C51版)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53版)

  (上接C51版)

  (一)总行常设机构

  本行总行的常设机构包括:

  高级管理层下设各专项委员会主要职能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七节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二、组织管理体系(二)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委员会”。

  (二)本行各分支机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共拥有105家分支机构,88家分布于绍兴市柯桥区,15家分布于绍兴市越城区,2家分布于义乌市,另外本行在浙江省嵊州市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

  本行主要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如下:

  1、本行跨区域扩张的主要方式

  本行跨区域扩张主要有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和设立村镇银行两种方式。通常在经济较为发达、商业环境较为繁荣的其他城市或城区,本行以设立分支机构为主要方式,因为该种方式能更有效、更直接领会并执行本行“区域首选零售银行”的战略转型定位,可以更好的为个人和中小企业客户提供门店金融、社区金融、电子金融、便民金融等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本行的品牌形象和增强对社区、周边商户的影响力。在三农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域地区,本行以设立村镇银行为主要方式,因为该种方式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三农经济,能够较好的满足当地三农贷款需要,有利于缓解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问题,能够较好的贯彻本行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

  2、本行柯桥区以外机构经营情况

  本行柯桥区以外的经营机构目前主要分布在绍兴市越城区、嵊州市、义乌市,其中越城区和义乌市的经营机构均为支行、分理处形式,嵊州市的经营机构为村镇银行形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柯桥区以外机构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家、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上述机构在报告期内运行稳健,经营良好,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

  3、本行柯桥区外机构经营策略与管理能力

  (1)经营策略

  绍兴市越城区分支机构采取和本行本部一致的经营策略,紧紧围绕“区域首选零售银行”的战略定位和“服务三农、支持中小”的市场定位,重点开展社区金融、小贷金融、微贷金融、财富管理、中间业务等新型普惠式金融模式,便捷、高效的满足了普通老百姓在日常衣食住行、投资理财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同时,为中小微企业带来了快速、便利的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当地个人与中小微企业中树立良好客户体验与口碑,形成了与当地国有大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不同的经营模式,实现了差异化竞争。

  义乌市分支机构除采取和本行本部一致的经营策略外,通过结合当地小商品贸易极其发达的特点,重点面向小微信贷类客户、代理业务客户进行针对性开发。通过当地采取“深入市场、开展社区营销和产品创新营销,提供优质服务”的差异化竞争策略,在小商品贸易商户中树立了较好品牌形象。

  嵊州村镇银行的客户群体主要是三农客户和小微企业客户。在客户拓展方面,嵊州村镇银行坚持做小、做散,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同时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三农、支持经济转型升级这一主线,深入开展支农支小工作,把小微企业、三农金融服务业放在突出位置,积极为当地农户、小微企业推出多种金融解决方案。同时努力挖掘当地有效信贷需求,确保信贷投放能够支持嵊州实体经济、三农经济发展。

  (2)管理能力

  本行在越城区、义乌市分支机构的管理层由总行直接任命,嵊州村镇银行的管理层由嵊州村镇银行董事会任命。本行柯桥区外经营机构的管理层均具有十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与基层工作经验。并且,管理层和基层业务人员主要由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组成,在当地具有良好的人脉资源,熟悉当地商业环境、熟悉三农经济。尤其是在服务三农客户、小微企业客户方面,能够深入农村、深入商区,高效率的完成客户调查工作,有效减少了银行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间接降低了信贷风险,该优势是大多数当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

  综上所述,本行柯桥区外机构在人员、客户基础、业务经验、管理水平等方面均配备充足,能够保证日常经营业务的有效开展,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4、本行未来扩张计划

  (1)绍兴市内扩张计划

  本行未来将继续围绕“区域首选零售银行”的战略定位和“服务三农、支持中小”的市场定位,立足绍兴,通过大力推行社区金融、小贷金融、微贷金融、财富管理、中间业务等普惠金融模式,在绍兴市内精耕细作,不断完善网点布局,不断提升网点服务水平、不断优化客户体验,积极在绍兴市内树立良好品牌形象。

  (2)绍兴市外扩张计划

  本行未来将结合绍兴市周边主要城市经济发展状况,自身的人才储备,资金实力,管理水平、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国家宏观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未来对外扩张计划。

  十、本行员工情况

  (一)员工基本情况

  1、人数及其变化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本行在编员工人数分别为2,360人、2,296人、2,144人。

  2、员工专业构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在编员工专业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3、员工学历构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在编员工学历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4、员工年龄构成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在编员工年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

  (二)本行执行社会保障、住房及医疗制度改革情况

  本行为员工提供各种福利,首先包括法律及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福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次是本行提供的公司福利,包括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1、法定福利

  本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同时提供带薪年休假。

  (1)基本养老保险:本行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费和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做好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和社会保险金支付工作,于1984年7月为全行员工办理养老保险,1995年1月起建立员工个人账户。

  (2)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本行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有关规定,按月及时为员工缴纳上述保险。

  (3)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月及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

  (4)带薪年休假: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关于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2015]785号),本行向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2、补充福利

  (1)企业年金: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瑞丰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年及时为员工缴纳企业年金。

  (2)补充医疗保险:按照《瑞丰银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年及时为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报告期内本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本行母公司在编员工人数分别为2,244人、2,195人、2,062人,本行子公司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员工人数分别为116人、101人、82人。

  报告期内,本行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如下:

  单位:人

  4、报告期内社保和公积金缴纳金额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月按比例为全体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新聘任员工,本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其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需要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本行于2021年1月已取得由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嵊州村镇银行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本行在报告期内“按时足额缴付各类法定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本机构处罚的情形”。

  本行于2021年1月已取得由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嵊州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本行在报告期内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本行公司员工薪酬情况

  1、本行公司员工薪酬制度

  本行各类岗位人员的薪酬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附加薪酬三部分组成。

  固定薪酬:以各岗位职务序列的岗位职级所对应的目标薪酬的一定比例向员工按月支付的稳定性报酬,包括岗位工资和补贴。

  绩效薪酬:体现激励功能,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与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附加薪酬:体现保障职能,包括福利津补贴、加班工资、超标准部分住房公积金。

  2、本行员工薪酬水平

  (1)报告期内,本行母公司各级别员工的人均薪酬水平如下:

  单位:人、万元

  (2)报告期内,本行母公司各岗位员工的人均薪酬水平如下:

  单位:人、万元

  注① :上述人均薪酬计算公式为=(本行年度职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本行月平均员工人数

  2020年度,本行人均薪酬17.45万元/年,较2019年总体保持稳定。

  2019年度,本行人均薪酬18.29万元/年,较2018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1)全行整体业务完成情况较好,员工绩效奖金有所上升;(2)2019年以来,本行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加大了各项劳动竞赛与专项考核的奖励力度。

  本行报告期内员工费用支出总体平稳,本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员工发放工资、奖金,并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本行不存在故意压低员工薪酬减少营业支出的情况。

  (3)本行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数据,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绍兴市城镇就业人员平均收入分别为59,049元/年、63,935元/年和66,694元/年,本行员工薪酬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3、本行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本行根据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以及当地同行业收入范围,合理确定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的比例,突出价值贡献,坚持工资增长不超过本行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2015年起,本行引入经济增加值、经风险调整后的经济资本回报率、存贷利差、成本收入等指标进行业绩考核,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薪酬考核机制,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本行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按一定比例实行延期支付。

  未来,本行将重塑以客户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实行组织架构的扁平化、专业化、垂直化,推行部分事业部制改革,以更有效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与此同时,本行将实施岗位标准化建设,分析各岗位内在价值,确立岗位职责、权限和绩效标准与薪酬水平之间的匹配和平衡,建立和完善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

  4、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行员工薪酬制度、员工花名册等相关文件,对本行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匹配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方法

  ①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发行人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发行人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②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A、设定提存计划

  发行人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发行人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年金计划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B、设定受益计划

  发行人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发行人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予以折现。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转回至损益。

  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按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和结算价格两者的差额,确认结算利得或损失。

  ③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发行人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2)报告期员工数量变化和职工薪酬变动趋势分析

  ①员工数量及构成变动情况

  单位:人

  2018-2020年,发行人员工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正式员工人数逐年增加。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发行人2016年3月至9月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整改,与部分被派遣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有所减少,正式员工人数随之增加。

  ②职工薪酬变动情况

  报告期各年度职工薪酬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2020年、2019年、2018年,本行的职工薪酬福利费用分别为6.42亿元、5.81亿元、4.72亿元。报告期内,本行的职工薪酬福利费用随着员工人数而逐年增加。

  综上,发行人职工薪酬核算符合发行人正式用工数量、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变化。

  (四)本行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情况

  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均已就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发行人未曾发生拖欠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的情况,没有与劳务公司及派遣员工发生过任何重大劳动争议和纠纷,亦未受到有关劳动主管机关或劳动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微贷客户经理、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微贷客户经理主要从事小额贷款的营销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相关规定,且劳务派遣员工与发行人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3、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及其占发行人用工总数的比例如下:

  单位:人、%

  2016年9月,发行人对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进行了整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人员占总用工人数比例已低于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

  4、劳务派遣工资水平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分别为176人、121人和96人,平均工资分别为12.70万元/年、15.02万元/年和12.13万元/年,具体如下:

  单位:元

  5、劳务公司情况

  (1)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是经绍兴市柯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合法经营的绍兴市柯桥区国有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621000056693。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坚持政府主导,独立规范运作,是一个以人才招聘、人才派遣、人才培训为主营特色业务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拥有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招聘、人才派遣(劳务派遣)、人才培训、人才规划、人才测评等人才中介服务资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330621201701240001。

  (2)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2004年6月,经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批准,由义乌市总工会组建成立,主要经营劳务派遣、物业管理。2007年12月,义乌市沃克培训派遣服务中心改组为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782670272320G。

  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是义乌市最早成立的专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之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330782130002,是全国劳务派遣合作组织创始成员单位,也是金华地区唯一一家全国劳务派遣合作组织成员单位。

  (3)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主要为: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职能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企业营销策划及执行,商务及企业咨询与策划,会务服务,酒店管理(不含住宿),物业管理,汽车租赁,保洁服务。

  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沪人社派许字第00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1781853224G。

  6、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

  本行第一大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天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受同一控股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存在关联关系。除因劳务派遣员工岗位、业绩产生薪酬差异,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人才市场有限公司、义乌市沃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上海雇员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平均薪酬不存在显著差异。

  7、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情形,发行人均已就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协议,相关劳务派遣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发行人未曾发生拖欠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的情况,没有与劳务公司及派遣员工发生过任何重大劳动争议和纠纷,亦未受到有关劳动主管机关或劳动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微贷客户经理、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工作,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相关规定,且劳务派遣员工与发行人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发行人2014年、2015年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分别为24.87%、26.32%。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关于“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的相关精神,发行人积极稳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2016年3月至9月发行人对劳务派遣问题进行了整改,发行人通过业绩考核、考试测试,基于择优、稳妥原则,与部分被派遣劳动者签署了劳动合同,有效降低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但因发行人业务开展中确实存在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相关工作,发行人用工中仍使用了部分被派遣劳动者。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3.91%,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均已与具有派遣资质的派遣公司签署了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柜员、小微信贷员等辅助性工作,且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未超过10%,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且未受到过劳动主管机关或劳动监察机关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行及本行现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中介机构作出的承诺

  本行股东持股分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关于股份稳定的承诺

  1、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章伟东、俞俊海、马仕秀、凌渭土、沈祥星、张勤良、沈冬云、沈幼生、王国良、俞广敏、严国利、秦晓君、宁怡然、郭利根分别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50%。

  (2)其持有发行人股权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其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其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其减持收入未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其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持有本行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分别承诺:

  (1)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也不由瑞丰银行回购本人所持有的瑞丰银行的股权。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15%;上述锁定期界限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瑞丰银行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50%。

  (2)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份在满足上市锁定期之后,在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

  (3)本人所持瑞丰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瑞丰银行已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自瑞丰银行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瑞丰银行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瑞丰银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瑞丰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因与本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上述承诺的,减持所得收入归瑞丰银行所有;如本人减持收入未上交瑞丰银行,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瑞丰银行所有。

  3、持股超过5万股的员工股东承诺

  根据财金[2010]97号文要求,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5万股的内部职工(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15人,已有1,009人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3年;

  股份转让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五年内,本人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另有6人因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

  上述6位尚未签订股份锁定承诺股东的具体情况和股权获得过程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职工股东中,尚有6人因死亡、股权冻结、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承诺。该6人自2004年发行人设立时即为发行人股东,各股东账户均能够正常分红,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除林劲松外,并未收到有关其余股东股权冻结、质押、转让等股权权属纠纷的信息。另经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网络检索,亦没有关于前述6位股东的股权权属纠纷的信息。上述情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4、合计持股达51%的股东承诺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合计持有发行人55.40%股份的14名股东均已签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行承诺:“本行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行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行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行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行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中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3、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出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单位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世纪同仁承诺:“如因本所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承诺:“本所为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本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就本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本行制定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及本行实际,本行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及程序:当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银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瑞丰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瑞丰银行股份总数,下同)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瑞丰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瑞丰银行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在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瑞丰银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1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瑞丰银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①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瑞丰银行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瑞丰银行章程及瑞丰银行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瑞丰银行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瑞丰银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②瑞丰银行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果瑞丰银行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瑞丰银行股价措施条件的,瑞丰银行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③要求控股股东及瑞丰银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瑞丰银行股票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④在保证瑞丰银行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⑤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瑞丰银行业绩、稳定瑞丰银行股价。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瑞丰银行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瑞丰银行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瑞丰银行社会公众股份,瑞丰银行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使用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瑞丰银行股东净利润的40%。回购价格不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行股份总数的1%,回购后本行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下转C5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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