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鲁冀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

ST鲁冀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
2021年04月16日 15:59 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ST鲁冀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6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明,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鲁冀”,832380)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6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利所持股份571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93%)。2020年10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大林所持股份141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06%)。ST鲁冀未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ST鲁冀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石大林、汪利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光作为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大林、汪利、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ST鲁冀主营双面埋弧焊螺旋钢管、保温钢管的生产和销售,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注册资本1.00亿人民币。ST鲁冀于2015年4月29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832380,主办券商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河”,601881.SH)。

  ST鲁冀2019年半年报显示,石大林与汪利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6.17%,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光于2018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11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相关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二)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挂牌公司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五)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挂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七)挂牌公司董事会就收购与出售重大资产、对外重大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的方案、协议签订作出决议;

  (八)挂牌公司董事会就股票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九)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作出决议;

  (十)挂牌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修订造成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挂牌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提供借款(对控股子公司借款除外)、对外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四)挂牌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挂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挂牌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精选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挂牌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或业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056号

  关于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鲁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兴隆产业园。

  石大林,男,1980年2月出生,ST鲁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汪利,女,1980年10月出生,ST鲁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杨光,男,1983年7月出生,ST鲁冀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查明,ST鲁冀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6月5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利所持股份5,71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93%)。2020年10月19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大林所持股份1,410万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06%)。ST鲁冀未披露上述股份冻结事项。

  ST鲁冀未能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石大林、汪利作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杨光作为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鲁冀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大林、汪利、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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