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29日 05:56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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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和Wind资讯

  本次交易中,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与A股停牌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相同,溢价(折价)幅度处于上述可比交易中被吸并方现金选择权较其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溢价率的第一四分位数和第三四分位数之间,且与上述案例的中位数相同,与平均值差异较小,价格设置符合市场惯例,具有合理性。

  同时,被吸并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不高于市场参考价格也符合两家A股上市公司吸并案例的惯常做法。全部A股上市公司吸并可比案例中,被吸并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均未高于市场参考价格。

  3、营口港现金选择权价格的定价有助于促进营口港全体股东分享存续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的长期利益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合并双方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整体实力,符合合并双方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交易中,营口港换股价格较定价基准前20个交易日均价溢价20%,对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未设置溢价,有利于避免中小股东为了获得否决票中所内含的、因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市场参考价形成的套利空间,违背其对本次交易的真实意思而在营口港的股东大会中投出反对票,从而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响。同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设定为略低于换股价格,亦有利于促进营口港股东积极参与换股,有利于营口港全体股东共享合并双方的长期整合红利。此外,本次交易现金选择权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如后续营口港股价向下波动,营口港异议股东可通过行使现金选择权实现退出,如后续营口港股价向上波动,营口港异议股东可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实现退出,现金选择权的定价能够保障异议股东的利益。

  综合上述分析,营口港现金选择权价格虽然低于换股价格,但未低于市场参考价,符合市场惯例并有利于保障异议股东的利益,具有合理性。

  三、本次交易定价有效兼顾了合并双方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

  1、相关定价安排充分参考合并双方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和可比公司、可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中,合并双方换股价格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的价格均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合并双方20个A股股票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基础确定,充分参考了合并双方在本次合并公告前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同时,上述价格充分参考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可比交易溢价率水平,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

  2、本次交易定价兼顾了合并双方股东利益

  本次交易完成后,大连港、营口港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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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2020年一季度和2020年3月末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注2:营口港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是分别按照本次合并换股比例1:1.5146与大连港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相乘计算得到

  注3:合并后存续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及非经常性损益以合并双方相应数据加总计算,实际需以后续披露的经审阅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注4: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连港股东享有的每股收益增厚,每股净资产摊薄;营口港股东享有的每股收益摊薄,每股净资产增厚,同时营口港换股价格较市场参考价有一定的溢价,体现了平衡双方股东利益的原则。

  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大连港2019年度、2020年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增厚36.82%、48.06%;营口港2019年度、2020年1-3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摊薄26.14%、29.92%。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大连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分别摊薄5.83%、5.31%;营口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分别增厚8.86%、7.95%。

  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将成为东北地区最核心的出海口,合并双方将实现港口资源全面整合,业务协同效应将得到充分释放,进一步提高整体港口资产及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通过资产、人员、品牌、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存续公司将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揽货能力,提高业务增长质量,在巩固国内市场地位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有效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换股吸收合并”、“重大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五)本次交易定价有效兼顾了合并双方股东利益”、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换股吸收合并”及“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六、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之“(五)本次交易定价有效兼顾了合并双方股东利益”中进行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营口港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合并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合并双方换股价格的定价基础符合法律法规及操作惯例;本次交易中,营口港的换股价格以及现金选择权价格较市场参考价的溢价水平充分参考了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可比交易定价水平,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定价充分保护了合并双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性。”

  问题3.预案披露,大连港及营口港将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请补充披露:(1)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2)分别说明大连港和营口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如无法按时履约,对债权人的具体保护措施;(3)结合公司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分析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

  1、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

  截至2020年3月31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涉及金融债权人的主要债务(未经审计)为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612,379.10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60.43%。大连港所发行债券的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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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为11大连港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2020年3月31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涉及金融债权人的主要债务(未经审计)为:(1)应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5,851.20万元。截至2020年5月31日,前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已偿还完毕;以及(2)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100,916.62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55.83%。营口港所发行债券的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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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连港及营口港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

  大连港及营口港将分别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对应要求大连港或营口港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大连港和营口港尚未根据《公司法》发出债权人通知和履行公告程序,尚未有债权人向大连港和营口港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

  二、分别说明大连港和营口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如无法按时履约,对债权人的具体保护措施

  1、大连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及保护措施

  大连港将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债务承继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大连港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大连港届时将与该等债权人协商确定相关期限。

  大连港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分别召开11大连港、17连港01和18大连港MTN001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履行相关义务。

  2、营口港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及保护措施

  营口港将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债务承继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营口港将应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务提供担保。鉴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营口港届时将与该等债权人协商确定相关期限。

  营口港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召开14营口港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履行相关义务。

  三、结合公司偿债能力及担保能力,分析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公司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

  截至2020年3月31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未经审计)为142,426.77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未经审计)为165,999.86万元。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的负债分析,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为100%、50%和10%的情况下,大连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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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大连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流动资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大连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具备一定的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截至2020年3月31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未经审计)为82,555.31万元。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的负债分析,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为100%、50%和10%的情况下,营口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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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营口港流动资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营口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具备一定的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因此,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大连港及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及营口港的流动资产可基本满足偿还金融负债的需要,若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大连港和营口港可通过提供担保、支付现金或变现流动资产等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交易中,大连港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亿元,拟补充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以进一步加强应对能力。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换股吸收合并”、“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本次交易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安排”、“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换股吸收合并”及“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七、本次交易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安排”中进行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营口港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和营口港尚未启动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尚未有债权人向大连港和营口港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暂不涉及提前清偿债务或担保的具体期限安排。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连港及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及营口港的流动资产可基本满足偿还金融负债的需要,并且大连港拟在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以进一步加强应对能力。”。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营口港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和营口港尚未启动债权人通知及公告程序,尚未有债权人向大连港和营口港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暂不涉及提前清偿债务或担保的具体期限安排。根据大连港及营口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以及大连港及营口港的说明,截至本专项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大连港及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及营口港的流动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并且大连港拟在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以进一步加强应对能力。”

  问题4. 预案披露,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将承继及承接营口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请补充披露:(1)营口港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变更和续约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2)相关资产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已取得共有人同意;(3)如涉及承继及承接的,说明大连港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营口港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合同变更和续约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营口港相关业务分别由营口港母公司、其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开展,开展业务涉及的资质、资产分别由各主体持有,所涉业务合同亦分别由各主体签署。

  1、营口港母公司

  (1)业务资质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存续公司大连港将承继和承接营口港的所有资产、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因此,除法律主体发生变化外,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等并不会发生实质变化,营口港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将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2)资产权属

  1)土地及房产

  营口港拥有的土地和房产中,部分房产存在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况。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等土地及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或其他第三方限制性权利,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部分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情形不影响营口港正常的业务使用,未对营口港现有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需办理将该等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至大连港的相关程序,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至大连港的程序。

  2)知识产权

  营口港为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该等知识产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抵押或其他第三方限制性权利,亦未被司法查封或冻结。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将该等知识产权变更登记至大连港。

  3)对外投资

  营口港现有控股子公司共2家、参股子公司共4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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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2020年6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的批复》(银保监复[2020]336号),同意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预计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可于本次合并实施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营口港所持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由大连港承接问题。

  2018年12月17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15)大海商初字第51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粮食分公司、营口港216,107,800.40元等值资产;2018年12月26日,大连海事法院向营口市鲅鱼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2015)大海商初字第5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冻结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营口港所持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存在因财产保全被大连海事法院司法冻结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据此,营口港需向大连海事法院提供其可接受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如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并申请法院解除现有子公司股权上的司法保全,营口港提供等值担保财产后方可解除股权冻结情形。在前述股权冻结情形解除及取得其余股东的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方能办理将所持前述两家子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程序。后续营口港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前述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

  综上,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所持营口港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股权不涉及由大连港承接,除此之外,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除股权冻结,且营口港子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子公司股权将由大连港承继并需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登记程序。

  (3)合同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营口港正在履行的主要客户、供应商的重大业务合同项下不存在限制本次合并的约束性条款。据此,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在其相关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将由合并后存续公司继续履行。

  2、营口港分公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规定,“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大连港的分公司。因此,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分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并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至存续公司的登记手续,营口港分公司的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

  3、营口港子公司

  根据《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所持子公司股权归属于存续公司,并变更登记为大连港的子公司。

  营口港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其相关资产、资质、业务、合同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涉及需要变更的情况。

  二、相关资产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营口港系其自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的唯一证载权利人,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况。因此,本次合并涉及的资产承继及转移登记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

  三、如涉及承继及承接的,说明大连港是否符合相关资质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将由大连港承继和承接,在该等生产经营条件不发生实质变化的条件下,营口港现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可以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营口港分公司的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营口港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主体,其资质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涉及需要变更的情形。

  四、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预案“第三章  被吸并方基本情况”之“十一、营口港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的相关分析”中进行补充披露。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营口港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将由大连港承继和承接,在该等生产经营条件不发生实质变化的条件下,营口港现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可以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营口港的自有土地、房产及知识产权需转移登记至大连港,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至大连港的程序;营口港自身业务合同将由存续主体继续履行;营口港分公司将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其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除股权冻结,且营口港子公司其余股东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子公司股权将变更为由大连港持有;营口港的相关资产不涉及其他共有人,本次合并涉及的资产承继及转移登记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

  2、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营口港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营口港现有业务涉及的经营场地、经营设备、设施、人员将由大连港承继和承接,在该等生产经营条件不发生实质变化的条件下,营口港现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许可和资质将变更至存续公司或由存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营口港的自有土地、房产及知识产权需转移登记至大连港,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至大连港的程序;营口港自身业务合同将由存续主体继续履行;营口港分公司将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其相关资质需在分公司名称变更后履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变更程序;营口港持有的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中储粮营口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除股权冻结,且营口港子公司其余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营口港子公司股权将变更为由大连港持有;营口港的相关资产不涉及其他共有人,本次合并涉及的资产承继及转移登记不存在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

  问题5. 预案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辽港集团在辽宁地区直接经营部分港口业务与合并后存续公司大连港之间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辽港集团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请公司补充披露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回复:

  一、同业竞争的具体情况

  1、本次交易前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前,大连港的主营业务包括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集装箱码头、汽车码头、矿石码头、杂货码头、散粮码头、客运滚装码头运营及相关物流业务,以及港口增值与支持业务,经营货种包括油品、集装箱、汽车、钢铁、矿石、煤炭、设备、粮食、客运、滚装汽车等,其港口业务主要经营地为辽宁省大连市。营口港主要经营港口业务,主要货种包括集装箱、矿建材料、粮食、机械设备、煤炭及制品、石油天然气及制品、非金属矿石等,其港口业务主要经营地为辽宁省营口市的鲅鱼圈港区,货源腹地与大连港重合,存在同业竞争。除大连港和营口港开展港口业务经营外,辽港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在辽宁地区经营部分港口业务,与合并双方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次交易将解决大连港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为辽港集团、招商局集团严格履行其分别于2018年、2019年间接收购大连港、营口港时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的措施。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主体资格,营口港现有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大连港承接和承继,大连港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通过本次交易得以解决。

  3、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辽港集团内部新增同业竞争事项,本次交易完成后,辽港集团在辽宁地区的营口、盘锦、葫芦岛等地区存在部分主体经营的集装箱业务、散杂货业务、油品业务等与合并后存续公司大连港之间仍存在同业竞争,主要涉及的主体如下:

  (1)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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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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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建泊位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辽港集团在营口仙人岛港区、营口鲅鱼圈港区、大连太平湾港区、大连大窑湾北岸港区、大连长海县广鹿乡多落母港区、盘锦港区、绥中港等港区存在部分在建泊位。

  二、同业竞争对公司的影响

  1、针对同业竞争已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

  (1)就上表“(1)子公司”第1项,营口港务集团与营口港于2020年1月签署《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租赁协议》,营口港向营口港务集团租赁鲅鱼圈港区一港池18#矿石泊位、A港池3#通用泊位、A港池1#—2#成品油和液体化工品泊位、五港池61#—71#通用泊位及其堆场、罐区等运营相关的资产,租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协议经营口港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租赁协议对存续公司继续有效,存续公司可继续向营口港务集团租赁相关资产,营口港务集团本部与存续公司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已通过租赁经营的方式得到解决。

  (2)就上表“(1)子公司”第2项,为配合营口市政府城市规划,营口港务集团的营口老港区已关停,后续将移交营口市政府,因此与存续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就上表“(1)子公司”第3项,盘锦港有限公司位于盘锦港河口港区,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盘锦港河口港区的函》,盘锦市决定关闭盘锦港河口港区,目前已不开展实际业务,因此与存续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4)就上表“(1)子公司”第5项,大连港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石化”)原为大连港全资子公司,因自2009年以来至2012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对大连港造成较大的财务负担,经大连港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大连港向大连港集团转让大连港石化100%股权,并同意豁免大连港集团就大连港石化继续开展其所从事的业务严格遵守不竞争协议的规定。根据大连港与大连港集团于2012年10月3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大连港集团授予大连港一项选择权,允许大连港在未来大连港石化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况下按照与前述收购相同的定价原则回购大连港石化股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大连港石化的净资产分别为-49,738.01万元及-41,903.79万元,未分配利润分别为-103,388.85万元及-95,592.72万元。

  基于上述,大连港石化的同业竞争问题已经大连港股东大会豁免,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大连港独立董事均表决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大连港拥有一项选择权,在大连港石化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况下可选择通过回购方式保护大连港中小股东利益。

  (5)就其他同业竞争业务,各主体2019年度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收入占大连港与营口港主营业务收入之和(按各自2019年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之和计算,准确数据以本次交易的备考合并报表数据为准)的比例如下:

  ■

  注:除营口港仙人岛码头有限公司外,其他各主体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述各项同业竞争业务占大连港与营口港主营业务之和的比重均较小,本次交易完成后,对存续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6)辽港集团在建泊位与合并后存续公司大连港不构成现实的同业竞争,但在建成并投入运营后可能构成同业竞争,属于潜在的同业竞争。

  2、相关方已出具避免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辽港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辽宁地区经营部分港口业务与合并后存续公司大连港之间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就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2018年1月13日,辽港集团在《收购报告书》中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对于因本次划转而产生的港航发展与大连港的同业竞争(如有),港航发展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2022年底以前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上述承诺于港航发展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港航发展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港航发展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招商局集团作为大连港与辽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已作出关于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针对辽港集团与大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招商局集团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大连港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大连港发展和维护大连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 2022年底以前,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用现金对价或发行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辽港集团与大连港存在业务重合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以消除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辽港集团和大连港的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使辽港集团和大连港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业务划分、一方收购另一方同业竞争的业务等不同方式在业务构成、产品类型、客户群体等多方面实现业务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相关资产的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统一管理;及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2、招商局集团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作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其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

  3、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存续公司大连港新增同业竞争,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仍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情况,部分竞争业务已采取资产租赁或股东大会豁免的方式解决,其他各项同业竞争业务的收入占大连港与营口港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比重均较小,同时,辽港集团及招商局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承诺各方履行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事宜不会对存续公司大连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相关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五、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之“(四)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及“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影响”之“(四)本次交易对合并后存续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中进行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营口港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

  “本次交易为履行辽港集团及招商局集团分别于2018、2019年作出的解决大连港同业竞争承诺的措施,大连港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解决,此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存续公司大连港新增同业竞争。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仍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潜在同业竞争情况,部分竞争业务已采取资产租赁的方式或股东大会豁免的方式解决,其他各项同业竞争业务的收入占大连港与营口港主营业务收入之和的比重均较小,同时,辽港集团及招商局集团已就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明确、可行的解决方案,在承诺各方履行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的同业竞争事宜不会对存续公司大连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临2020-031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7日,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8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披露了《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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