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9年11月19日 00:52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长春高新”)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金磊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0号),核准公司向金磊发行23,261,688股股份、向林殿海发行6,600,641股股份;向金磊发行4,5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00万元。具体详情见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19-105)。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9年10月29日,长春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长春金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批复》(新发字[2019]22号),同意金赛药业将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事项。

  2019年10月29日,金赛药业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金赛药业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新区分局于2019年10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金赛药业已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金赛药业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过户事宜已履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更后,长春高新持有金赛药业99.50%股权。

  (二)后续事项

  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上市公司尚需完成下列事项:

  1、长春高新尚需按交易协议约定,向交易对方金磊、林殿海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并就前述新增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申请办理登记和上市手续。

  2、长春高新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限内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上市手续。

  3、长春高新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4、长春高新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长春高新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以支付交易对价;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二)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顾问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手续,长春高新已合法持有标的资产;在交易各方按照已签署的相关协议与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公司将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9日

发行股份 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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