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进展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进展公告
2019年03月21日 02:38 中国证券报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进展公告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月22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部分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优化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分别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无异议的专项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变更国芳乐活汇项目实施主体及优化调整IT信息化管理系统升级项目实施内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6)、《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一、新增实施主体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国芳”)设立分公司的进展说明

  经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核准,兰州国芳于2019年1月30日设立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关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MA72AF2MXE

  负责人:张辉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庆阳路216号

  成立日期:2019年1月30日

  经营范围: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第二类(不办证部分)医疗器械、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避孕套、避孕帽(零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日杂百货、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压力容器);家用电器(不含进口摄录像机)、家具、文化用品、图书报刊的批发零售;白酒、啤酒、果露酒、音像制品、金银饰品零售;彩扩;婚纱摄影;服装干洗;五金交电(不含进口摄录像机)、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南关分公司成立后,于2019年2月15日在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1872050553429)。截至2019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国芳乐活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2019年3月20日,公司、兰州国芳、南关分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款项支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1: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与“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872050553429,截至2019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芳乐活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盛军、徐思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兰州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南关分公司营业执照;

  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投资项目 甘肃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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