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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8:00 《中国金融》

  建立发展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 李明昌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工业反哺农业、国家从总体上对农业和农村给予支持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市场机制向农村扩展和深化的过程,它将有力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
构的调整、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完善农村金融结构以及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而金融结构的完善和金融体系的深化反过来必将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以合理的金融结构来满足多层次的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求

  在研究金融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时,往往存在这样一种逻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而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很多资金,因此金融要在这一过程中作出贡献。这样一个逻辑过程虽然成立,但笔者以为是不全面的。从微观层面来看,金融机构和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支持和被支持的关系,更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从宏观层面来看,货币金融管理当局的研究应着眼于农村金融制度的供给、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以及金融交易环境的培育上。按照这样一种思路,我们必须针对中国农村经济的现实情况,来研究农村金融结构的供给问题。

  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不平衡性和层次性,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农业生产规模和组织形式都不尽相同,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金融工具与金融组织种类越丰富,金融活动对需求信息的收集、反馈和动态调整就越迅速,对经济的渗透力和促进作用就越强。因此,多样化的农村金融结构比单一形式的金融结构更能够满足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中国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和信贷能力具有鲜明的层次性特征。我们可以把农村经济主体粗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一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出现了不少规模化经营的产业化农业组织。据初步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产业化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其带动的农户成员数量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二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例如四川省的甘孜、阿坝、凉山等贫困地区,存在尚需国家给予扶持的贫困农户。据我国最新划定的683元的贫困线标准,2005年我国仍有2365万贫困农户,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三是以上两者之间大量存在的从事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农户,他们的小农生产构成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部分,并且随着市场机制的扩展和深化,该层次的农户处于从小农经济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动态演进过程之中。对于这三种不同层次的农村资金需求主体,应该以不同的金融结构来满足。

  首先,在经济相对比较活跃的农村地区,规模化和产业化的经营已经能够承载商业性金融,资金的逐利性流动能够有效地配置经济资源,并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中小农户在生产经营、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上对专业合作组织有着一定的依赖性,在融资层面存在互助合作的现实需求。这种体现商业原则的合作金融或社区金融具有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优势,因此,在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形成体现商业原则的、真正意义的合作金融或社区金融有其制度和经济基础。第三,作为弥补市场“失灵”或“缺失”的一种手段,政策性金融是必要的。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政策性金融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对农村的一些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项目,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手段来支持。而对贫困农户的扶持性资金需求,难以通过一般商业性金融来满足,只能通过财政补贴、民政救济等措施加以解决。一些扶持性措施还可以通过国家财政为背景、政策性金融为载体的方式来加以体现。

  由此可见,任何单一的金融组织都无法覆盖整个市场,只有多元化的、提供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金融组织和措施,才能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并且动态变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通过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来实现金融结构的优化和金融的深化

  从形式上看,我国以往实行的农村信用社、国有

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合作的制度安排有其合理性,但主观界定某类金融机构或组织的业务范围和具体功能,在一个封闭的环境和只是着眼于现有的条件来研究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人为分割和金融结构的异化,造成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金融功能与发展变化的金融需求不相匹配等。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目标,在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和金融的深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通过建立和发展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形成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金融主体多元化、金融产品多样性、金融服务多层次,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组织相协调,正规金融组织与非正规金融组织相补充的充满活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社会上对农村金融市场是否需要竞争存在以下疑虑:

  第一种观点赞同市场竞争但是不赞成农村市场中的竞争,认为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应该对其采取保护措施而非引入竞争机制。这种看法与以往呼吁对家电、纺织等行业实行保护的观点一脉相承。“盲目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农村经济发展最大的不利。中国有句古话叫“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而引入竞争机制则是实现“授之于渔” 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竞争机制与相关的社会扶持政策并不排斥,两者相对应的是农村资金需求的不同层次,即使在一些交叉区域有主次之分,也不能因此而否认竞争机制在整个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金融的市场容量太小,“容不下”竞争。这种看法不仅混淆了市场的需求和供给因素,而且忽略了金融市场中潜在进入者所带来的“可竞争性”因素。市场容量的大小取决于需求水平,而竞争的存在与否,则取决于是否有产权独立的市场经营者以及市场进入壁垒,这两者尽管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问题。如果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容量太小,那为什么还有如此大量的金融需求不能被满足而“无谓损失”掉呢?进一步来看,即使市场小得只能容纳现有的金融机构数量,但也不能否认市场应该具有的“可竞争性”因素,现存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在竞争中产生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竞争可能会影响农村金融稳定。实际上,是否存在竞争与是否存在恶性竞争也是两个问题,前者是市场结构问题,后者涉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这两者的关系不能混淆。

  第四种观点认为,市场竞争会影响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支农主力军”不是人为指派的,而是在市场中实现的,一个金融机构如果能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那么它才是真正的“支农主力军”。

  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是多层次的。正如前面所提到的,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不平衡性和层次性,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金融商品的需求也表现出较强的多样性,因此,对于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应该以不同层次的竞争性金融结构来满足。

  其次,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伴随着农业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农户从小农经济逐步走向现代商品经济的动态演进过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将提高农村的城镇化水平,扩大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从而改变农村目前的商品货币关系以及金融主体的资金需求特征。市场机制在农村地区的扩展和深化则将进一步扩大商业性金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从而推动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必须保证在市场上的主体是真正受市场约束的。从总体上讲,不能指望任何一类金融机构在没有经营失败的市场退出压力的情况下,其经营者能够勤勉尽责和尽最大努力争取与交易方的共赢。在市场原则下,对农村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开拓,在很大程度上是竞争性市场压力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服从某种理念的行为。

  最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需要从外部引入。农村金融改革的视角不能始终停留在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上,而应解放思想,大胆吸取城市和企业改革的经验,在政府整体规划的框架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整体推进。结合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实际情况,引入不同产权形式的合作金融组织、贷款批发机构、贷款经纪人组织等新型的金融主体。

  划清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功能边界,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

  长期以来,我们把政府对农村的扶持行为、民政部门的扶贫资金问题跟农村金融混淆在一起,忽视了金融的结构性特征和本质属性。因此,只有明确划分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边界,才能让农村金融回归其本质属性,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形成以市场为基础、财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

  划分政策性金融与一般商业性金融和体现商业原则的合作性金融的功能边界,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政策性金融的覆盖范围应针对一些特定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性公共产品领域,以及针对农村特定领域的扶助性措施。政策性金融是在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的条件下,由于不能有效地承载商业性金融,而以财政支持为背景,通过金融机制或载体来提供公共产品的金融形式。农村基础性的公共产品投资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商业性金融和社区性金融不愿或无力介入,因此需要政策性金融。另外,在一些边远地区,为体现“普遍金融服务”原则,可以通过国家对特定金融组织在特定区域开展业务的扶助性措施,来解决无法由市场解决的“公平”问题。

  二是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应该随着国家不同时期经济结构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当市场机制建立、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某个产业的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应该逐步退出并转向新的市场开发,这样才能带动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某些领域,政策性金融(例如开发性金融)能够起到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的作用,而市场机制形成初期所蕴涵的特殊商业利润将诱使这类行为的“利益动机”,并与后续进入的商业性金融出现业务重叠和利益冲突,从而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因此,政策性金融的业务具有其阶段性。

  三是针对政策性金融介于财政和金融两者之间的特殊性,应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衡量指标体系以及风险防范体系。政策性金融存在的理论依据是市场“失灵”,需要通过财政补贴来支持一些项目和地区的发展。但补贴容易导致政策性金融对财政资金的过度依赖,并将亏损归咎于“政策性业务”,导致另一种道德风险的出现。因此,通过科学合理的绩效衡量指标来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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