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哪一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答:根据司法部和其他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须向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或公证事务的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证明本人身份、经济困难(即低于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和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
此外,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者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减费的法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提供的材料要具有证据效力。申请人(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取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2.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哪些材料?
答: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职工下岗证、待业证等;(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权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等;(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3.对法律援助的申
请,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后会根据情况作出何种决定?
答: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将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2)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15日以内(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4.法律援助机构不受理法律援助的申请,怎么办?
答:只有属于下列几项规定时,法律援助机构才能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1)申请人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属于现阶段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经济情况不符合经济困难的标准;
(4)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按管辖规定,不应由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时,如果属于第1、2、3项规定情形的,当然不可能获得法律援助。但属于第3项的申请人可以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方式,获得有偿的法律帮助,申请人可以向其他职能部门申请处理;如果是第4项规定的,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美华)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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