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进口固体废物 最多可处100万元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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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3:26 每日经济新闻 | |||||||||
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47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华社14日受权发布这个条例。详情请见www.nbd.com.cn。
条例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