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冰:民意是法制真实而坚实的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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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 |||||||||
徐冰 “这次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首次听证会,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安建8月28日宣布,备受各方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后,9月27日,将就个税起征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
自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审以来,关于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在全国形成了广泛的呼应。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在公众中“一石激起千层浪”,原因之一,这个草案涉及到广泛人群的切身利益;原因之二,千呼万唤始出来,公众对个税法的修改,期盼已久。 公众的争论主要集中于两点:一、15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适;二、个税起征点是否应该“一刀切”。在上周,也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分组审议时,这两个问题也均有不同程度争议。就目前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争议以及公众的争论看,在一定程度上,这两点争议如能较好地解决,大体可以决定此次个税法修改的成败。 一部涉及广泛的法律,在修正阶段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以今天的价值标准,是极其正常的,也是需要极其珍惜的。实际上,这也从反面映衬了一些法律的条款看上去有些荒唐的根源。如果涉及千万人的切身利益,而千万人却鸦雀无声,仅此一点,你就很难相信,这部法律能够代表了它想要代表的最广泛的公众意志。正是从这里,从全国公众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激烈而尖锐的争议里,我们看到了一部法律向良法迈进的可能与希望——民意,乃法制真实而坚实的基础。 向良法迈进的可能与希望,在某种程度上,还在于立法者对民意的真心尊重。此次就个税起征点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历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就人大立法的历史意义来说,其重要性不必多言。甚至仅就其象征性,也足以看出立法者已有了全新的立法理念。开门立法,不仅已经是普适的立法理念,而且也是普适的立法实践。而对这一理念的真正认同,显然不在于“从理念到理念”,而在于将理念贯穿到真实的立法实践。因此,“第一次”是可贵的,但“第一次”的历史意义却决不应止于“第一次”——我们希望,从这个“第一次”开始,公众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自豪,将建立在立法者真正尊重民意、广泛听取民意的立法实践上,建立在法律真正代表了最广大公众的意志,真正体现了公正、公平的司法实践上。惟有如此,法律以及法制,才有其应有的尊严和权威。也因此,我们不想就这个“第一次”做刻意的拔高,就“开门立法”这样的常态来说,我们的法制之路,才刚刚开始。我国法制建设的光荣与梦想,仍然有待实践与时间的检验。 从报道得知,此次听证会的听证陈述人由“年满18周岁,有工资、薪金收入的公民15人至20人;草案起草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各1人;全国总工会代表1人;东、中、西部省、自治区财政或税务部门代表3人;直辖市财政或税务部门代表1人”构成。就形式而言,这样的人员构成结构,当然也表达了“代表性”的追求。但问题是,“代表性”的追求和有“代表性”,并不是一回事,有“代表性”和是否有能力代表,也不是一回事。目前各类听证会也不少,你不能说,那些听证会的人员构成就没有“代表性”,但恰恰是这样有“代表性”的听证会,听出的结论,却使人沮丧。可以说,如何避免那些以听证的名义糊弄人、以民主的名义搞长官意志的听证会的弊端,是这次的“第一次”要认真思考的。不妨说,公众不指望,仅靠这次的“第一次”,就可以让各方皆大欢喜。他们已经以对个税法的激烈争议,表明自己决不是“看客”,他们更不希望看到,自己的热情,实际的作用仅仅是“捧场”。 既然选择了听证会,就要真正按听证会的规律去做——正如同,既然选择了民主,就要真正按民主的规律来行事,而不能仅仅像个“民主的样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