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诺"紧箍咒"念得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5:5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在当前上市公司的股改方案里,大股东的承诺构成了一道道美丽的风景线,成为市场的一大诱惑。但如何兑现承诺却成了投资者心中的一块石头。因为置身股市里的投资者都知道,有些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的信用其实很差。比如,今年5月份发生的交大博通四名发起人股东的致歉事件,就是非流通股股东不守承诺的典型事例。这四名发起人股东在2004年公司股票发行之时承诺其所持有股份上市三年内不进行转让,结果仅仅只有一年的时间,这四名发起人便把自己的股份全部转让了,为此四名发起人仅仅只是发了一个致歉公告一歉了之。
那么,如何避免交大博通公司发起人股东致歉事件在股改里重演、并确保股改里的各种承诺能够得以履行呢?从前两批试点公司的情况来看,这种承诺的履行主要建立在试点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自律上。比如,农产品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国资委为自己的承诺引入了深圳商业银行作担保人,一旦深圳国资委不能履行承诺,则由深圳商业银行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如G广控公司大股东则把对承诺的履行建立在完全自觉的基础上,并已按股改方案的要求兑现了自己的承诺,拿出10亿资金增持G广控流通股。应该说,这类公司履行承诺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这毕竟只是个别现象,而不能成为所有股改公司的共同准则,因此,投资者对股改公司及其大股东能否履行自己的承诺仍然表示担心。 不过,近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可以让投资者安下心来了!这份征求意见稿让投资者看到了承诺履行的保障所在。它不仅把大股东对承诺的履行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了下来,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它为大股东履行承诺套上了两道紧箍咒,从而使得大股东对承诺的履行推脱不得。 其中,一道紧箍咒是套在保荐机构的头上。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发表意见及持续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是保荐机构的重要职责所在,如果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未能切实履行职责,中国证监会除了责令其改正之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因此,有了这道紧箍咒套在头上,保荐机构必然会尽职尽责得多。 而更加重要的是,在征求意见稿里,另一道紧箍咒则直接套在了大股东的头上。因为管理办法规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切实兑现承诺或者遵守约定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内不接受该股东及其重要关联方作为发起人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也正因如此,大股东就不能不慎重地对待自己的承诺了,而不是再把自己的承诺当成儿戏。 如此一来,这股改中承诺的履行也就有了保障,投资者悬在心中的那块石头终于可以落地了。因此,对于征求意见稿里为承诺套上紧箍咒的做法,笔者要大声叫好。 作者:皮海洲 (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