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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 05: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在常熟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05年8月16日以书面及传真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人数9人,实到人数7人。董事瞿承康、独立董事姚锡棠因工作原因缺席,分别全权委托董事长杨小明和独
立董事黄锡雄代为表决。会议由杨小明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

  此项议案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2、审议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决策权限。

  根据公司章程第140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的投资决策权(公司净资产以最近一次经

审计的数额为准)。为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经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可行使单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的短期投资决策权,同时为提高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可行使单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的长期投资决策权(不包括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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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投资依照董事会授权权限进行),投资情况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超过以上规模的公司经营活动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进一步明确对主营业务投资的决策权限,董事会授权如下:

  (1)、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公司管理层决策,并形成专题决议。

  (2)、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但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3)、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凡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在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前提下,可由董事长先行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报下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长先行做出的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长的决定有效,继续组织实施;如未获得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董事长的决定无效,应立即终止实施。

  (4)、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0%的任何投资项目,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上述投资行为包括自营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购买新的土地资源等。

  此项议案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3、审议通过公司利用自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下列项目:

  陆家嘴开发大厦项目(建筑面积约5.4万平方米)

  浦东陆家嘴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

  软件园8、9号楼项目(建筑面积约7.1万平方米)

  陆家嘴花园三期项目(建筑面积约3.9万平方米)

  陆家嘴东和花园国际社区项目(建筑面积约8.4万平方米)

  陆家嘴?1885文化中心项目(建筑面积约0.9万平方米)

  此项议案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30日

  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来源:上海

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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