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挣扎在第三者责任险新规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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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 14:45 《财经时报》 | ||||||||||
新“交法”5月1日施行,但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然没有时间表,有关方面的解释是“还在国务院法制办审议”;本该受到及时有效赔付和救助的车祸受害者,正在为政府的低效率而承担后果 本报记者 魏璇
在医学术语中,人昏迷了6个月,就可以定义为“植物人”。 而今昏迷已经超过6个月的3岁儿童腾维,因无力维持高昂的医疗费用,只好离开了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回到了没有父母的家。 腾维是去年12月一起车祸的受害者。在这起车祸中,她的父母双双撒手离去。更加残酷的是,受害人腾维却因施害人的逃逸受到更进一步的伤害。他因保险公司拒赔而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甚至治疗的权利。 “没有什么比看到自己的病人错失最佳治愈期可能终身残疾,更让医生感到痛苦的了。”曾为大规模颅内出血的腾维做完例行检查的一位大夫摇着头说。 腾维本来或许可以逃脱“植物人”的魔掌。根据北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凡北京地区购买机动车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同时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这一规定在北京地区早已率先强制施行。 但是,商业的利益却使腾维可能永远躺在病床上。 在肇事车辆的保单格式条款中,中国保监会制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规定:驾车人在事发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将不赔付。由于撞伤腾维的王某出事后逃离了现场,保险公司按照上述条款拒绝赔付。 受害的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利益自然无可厚非,但今年5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法”)对此有所微词。 一位业内人士称,按“交法”的规定,不论车辆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凡在车祸中受到伤害的第三方,都应获得相应医疗救助。 交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导致腾维重伤的一辆吉利车也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但肇事司机逃逸,腾维成了第三方责任险相关条文的牺牲品。 与腾维一样,目前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二病区的20张病床上,一半是因车祸造成重伤的病人。目前,这些车祸重伤者已成为最令急救中心为难的人。 据了解,仅二病区一处,就有8名车祸伤者因经济困难无法进行进一步治疗。急救中心不可能放弃这些无力支付治疗乃至生活费用的病人,但日渐庞大的垫付费用,令这家非营利机构有些吃不消。 腾维和急救中心的不少伤者一样,既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又没有获得任何相关救助基金的帮助。 “在商言商” 中国保监会制订第三方责任险相关免责条款,本意是约束机动车驾驶人,但条款实行的实际后果是,“把板子打到受害人身上”。 保险公司对第三方责任险相关条款的解释是:“作为商业保险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补充。因此,必须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从道德角度讲,规定对驾车逃逸的肇事者免赔目的是警告驾车人不要逃逸,否则后果自负。这些都符合商业保险公司的利益要求。”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郝演苏主任认为,保监会控制商业保险公司风险而制订一些免责条款,本无可厚非,但某些条款的科学性的确值得商榷。“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同样存在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分工问题。”他说。 中国保监会始终没有正面回应《财经时报》对相关条款的提问。财产险部一位人士在电话中一再强调:目前与“交法”对应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并没有出台。保监会的免责条款都是针对商业保险的。 据郝演苏解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一方是保险公司,第二方是投保人,第三方就是交通事故当中受到伤害的一方。不论是商业还是社会保险的目的,都应是解决第三者的损失问题 。 孤掌难鸣交通法 新“交法”今年5月1日施行至今已过去3个多月。其中,关于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何时推出,迄今没有时间表。有关方面的解释是,“还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议”。 腾维和其他本应受到及时有效赔付和救助的车祸受害者,正在为政府的低效率而承担后果。更严重的问题是,酝酿中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最终运作模式,其科学性难以获得保证;即便施行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车祸的受害者很可能仍得不到保护。 据了解,酝酿中的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倾向的运作方式,依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完成。难以回避的矛盾是:如何保证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按保监会设想,“经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同时还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专家指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高风险,需要保证普遍性和费用低廉两个特点,这本身就与商业保险的特殊性和赢利性相矛盾。在他们看来,不可能要求商业保险公司在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基础上,以低廉的保费收入承担高风险。 “商业保险公司最多只能充当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委托管理者,而绝非经营者。如果商业保险公司最终的身份确定在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委托管理者上,那么有关条款的内容、权责分配、免责等问题,就绝对不能由保监会一方面进行管理。”一位专家对《财经时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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