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富财政穷百姓 能源富集地区越开发越贫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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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0:09 中国青年报 | |||||||||
曹林 新华社近日披露了我国一些能源富集地区的“富财政穷百姓”现象:伴随着资源开发的巨大推力,GDP和财政收入连年迅猛增长。但由于分配环节的畸形扭曲,当地多数百姓不仅无法从中获益,反而受累于因开发导致的各种生态灾难而日益贫困。当地干部抱怨:原希望“引进一个企业,致富一方百姓”,可结果却是“引进一个企业,污染一方环境,扰乱一方
“富财政穷百姓”现象让我想起罗尔斯“合乎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的公平基准:弱者利益博弈的能力非常小,有必要在制度安排时将平等设置为尽可能对弱者有利。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公,我们的资源利益分配恰恰呈现出“合乎最大受惠者最大利益”这个不公正状态。正如报道分析的那样,这种现象是由当下的利益分配结构决定的,资源开发形成的收益主要被企业和上级财政拿走了。如此资源开发不仅给当地制造了许多生态危机和隐患,还诱发了大量社会矛盾。 由此,想起去年何祚庥等几位院士急切的怒江开发冲动,认为让怒江当地居民脱贫是怒江水电开发的首要目的,而供电倒还是其次。不知道如果何院士看到今天新华社这则报道后,还会不会以“脱贫致富”的理由继续坚持建议开发怒江? 今天那些“富了财政穷了百姓”的能源开发工程,有几个当初不是以“带领当地百姓脱贫致富”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上马的?以这个理由让老百姓腾出地方,以这个理由让老百姓放弃耕地,以这个理由漠视环境保护。可有几个地方是因为能源开发而使当地百姓富起来了?在不平等的利益分配下,当地人充当了“被人卖了还替人数钱”的傻子角色,利润都流向了地方财政和开发企业。这种资源收益上的不公,与社会中其他领域内的分配不公是同构的。 “富财政穷百姓”现象提醒我们,任何能源开发工程,上马前都要经过资源收益的公平审查,要有一个机制保障“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证那些祖祖辈辈生活在那片土地上的当地人能实实在在地分享到能源开发的利润。没有这种先在性的机制保障,没有制度化、可监督、可问责的承诺,前景再光明、利润再诱人的工程,也只能无限期地搁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