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发芾:调节贫富差距仅靠个税改革是不够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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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14:37 中国青年报 | |
梁发芾 中国社会调查所公布了对个税起征点调整的调查结果,32%的公众认为“此次个税的修改解决了调解贫富差距、起到‘乐富济贫’的作用”,但也有46%的公众认为没有起到作用。专家分析,此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在解决税收公平和调整贫富收入上的作用,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政府在这方面还需继续努力。(11月1日《北京晨报》) 从中国税制的宏观角度来看,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是小税种,2004年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额的6.7%。个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地位,决定了它无力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重大功能。 对社会收入进行调节,是政府职责之一。调节手段,可以通过健全法制建设,保证一次分配的公平性,但非常重要的是,政府还应通过二次分配,来实现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二次分配的主要手段,一是税收,二是转移支付。 从宏观税制来观察,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效率为主,很少体现公平的要求,在二次分配上没有发挥什么作用。我国实行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商品税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商品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隐蔽性、易转嫁性和累退性,作为比例税,不但不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反而能够放大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调节的作用,是一种很不公平的税种。比如,商品税通过转嫁最后由消费者承担,不管收入高低、财富多少,都承担统一的比例税。这样形式上的平等后面,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 高收入者基本生活用品占收入的比重低,低收入者基本生活品的消费占收入的比重高,结果是高收入者所付税收占其收入的比重,低于低收入者。比如食盐,人人都要消费,都通过购买纳税,那么,一个低收入者为食盐而交纳的税金,与一个富人为食盐而交纳的税金,税率一样,但占其收入的比重却截然不同。这就是商品税的累退性。商品税的累退性表明,它不但不具有正向调节功能,反而加剧了贫富的差别。 而具有调节收入差距功能的税种,要么是小税种,调节力度不够;要么没有征收;要么虽然征收但也不尽合理。比如,具有调节功能的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没有征收。奢侈消费税虽有呼声,也没有开征,私人豪华游艇、 豪宅都没有征特种消费税,却对洗发护肤品、香皂等征收特种消费税,这也是反向调节,加剧贫富差距。在所有的税种中,真正具有调节功能的,也就是 个人所得税。即便就是个人所得税,目前在设计上,还没有完全体现出调节的目的和功能。所以,要真正实现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必须对中国的整体税制进行全盘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