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皇粮的干部也没有被迫捐款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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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15:30 红网 | |||||||||
云南金平县2004年全县地方财政收入3852万元,财政自给率只有17.8%。为搞县庆,县上预算资金为350万元左右,其中一部分采取个人捐献的方式筹集。县委书记罗家祥说,金平县每年的财政支出为2.2亿元,其中有1.3亿是养活“吃皇粮”的。到目前为止这些人员共捐资30多万元,与1.3亿元相比,这只是个很小的数字。现在许多地方搞活动都采取这样的方式,捐款是“倡议、自愿、加点强迫”,况且这笔钱筹到后不是用来吃喝的,而是用来修基础设施的。(7月26 《新华每日电讯 》)
正如当地县委书记所言,有些贫困县搞庆典之类活动,经费筹措的手段,就是用这种所谓的捐款手段。但让人感到瞠目结舌的是这位县委书记的弘论。 虽然当地财政支出的大半用来供养吃皇粮的干部(包括公务员,教育,医生,科研工作者),但是,这些干部们领取财政支付的工资,是因为他们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了服务(提供的服务质量如何,这里不论),工资是这种服务的应得报酬。这种财政资金,一旦作为报酬支付给个人,个人便拥有完全产权,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国家便丧失了对这种财产的任何权利,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干涉个人对这种财产行使权利和权力。不能因为1.3亿元是国家财政发的工资,国家随时就有权力收回。 罗书记以个人捐款被用于基础设施为强迫捐款辩护,同样没有任何道理。政府搞基础设施建设,初衷很好,但是,好的初衷得用合法的手段,需要量力而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必须通过合法渠道筹集。从目前情况来看,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的来源,一般是用财政资金,主要是人们交纳的税金以及其他各项收费。就是说,作为纳税人(吃皇粮的干部也是纳税人)已经为政府公共设施的建设交纳了税金的时候,还让纳税人出钱,是没有合法性的依据的 。当然,如果确有民间人士有财力、有热情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捐助,那么,政府当然不能拒绝这种美德。但是,捐还是不捐,这是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义务。通过专横地剥夺人们的正常财产权来筹集经费,是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剥夺,是对财产权的干涉和侵害。 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已经写入宪法,为了让公民的这项宪法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国家正在制定《物权法》。当此之际,堂堂县委书记还认为国家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国家有需要就有权力再次无偿地强迫地收回,这种思维实在有些让人恐怖。 (稿源:红网) (作者:梁发芾)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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