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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多荒谬 安置一个失业人员就免税六百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09:40 红网

  杭州一家名为“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仅安置了一名失业人员,却享受了减免税收614.01万元的优惠。这是浙江省就业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个极端例子。据调查,杭州市被调查的62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安置人员人均享受减免税15.03万元,而同期安置人员的人均报酬仅1.2万元,人均税收减免额是被安置人员所获报酬的12.42倍。(9月29日《北京娱乐信报 》)

  为安置一个失业人员,国家付出614.01万元税收,即使不看这个极端个案,看看平均的15.03万元的数字,也让人产生巨大的荒谬感。这种荒诞中折射出这种免税制度的不合理。安置失业人员需要这样高的成本吗?政府到底是为安置失业人员出力呢,还是为相关的企业谋暴利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于2002年12月21日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中要求安置失业人员达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
的数类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于这个规定,浙江放得更为宽范,将劳动合同的期限,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这种免税政策的初衷,无非是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要有工资支出,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成本,国家以税收优惠补偿这种成本。但从规定可以看出,免税的额度可以是上不封顶,与安置的失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没有关系。如果一个企业营业额和所得额巨大而员工较少,那么,出现免税额数倍甚至数百倍于企业给员工工资支出的状况,可能性极大。一眼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本身缺少科学性严密性。但除了缺少科学性外,笔者更为关注的是,对于减免税这样重大的问题,地方政府究竟有多大的发言权,就是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又有多大的发言权呢?

  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重新分配,需要公民为国家作出财产的牺牲,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因此,税收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而人民同意的基础,在我们这样一个实行代议制的国家来说,形式上看,就是要征得由人民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的同意,这种同意形成的结果就是各种税收法律。由此导出税收的重要原则,就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是说,收税的征收与减免,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既不能征收,也不能减免。如果从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来说,不但浙江省无权制定免税办法,擅自为安置失业的企业免税,就是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也没有这种权力,因为财政部与税务总局的通知,并不是经过人民代表在立法机关进行讨论后形成的深思熟虑的决议,不是纳税人同意的结果,它不是法律文件,而仅仅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政策而已,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免税规定来说,表面上看,地方和政府部门的政策不但没有增加纳税人的负担,而且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即使未经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当不应该拒绝飞来的好处。但是,如果预算总额既定,则减免一些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必然要增加另外的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就是说,一部分纳税人因免税受益,是以另一部分纳税人的增加负担为代价的。浙江优惠再就业的免税造成的结果是,大量税收被减免后,缺额部分必然要由其他纳税人来填补。即使不会给其他纳税人带来成本,但安排一个失业者将给企业带来600多万的收益,这是国家税收的巨大流失。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之魂,各地各部门包括国家财政税收部门争相出台的种种减免税政策,并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要求,应该引起高度的关注。

  (稿源:红网)

  (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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