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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珍奥牌照宣传违规 雅芳如新张扬为何安然无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 17:40 新浪财经

  商务部负责人12日晚突然在其官方网站上就直销问题发表文章。针对刚刚拿到直销牌照的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调宣传其产品和营销方式,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停止其直销的相关核查、备案程序;同时要求其他获得直销许可的企业,不得高调炒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直销管理条例》的要求进入实施程序。

  珍奥“违规”事件中,商务部对“违规炒作”的解释是,珍奥利用“许可”高调宣传其产品和营销方式,该企业的负责人还通过在新闻媒体的访谈,称其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并声称要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误导了社会公众。

  商务部有关人士称:“珍奥集团在商务部政府网站正式发布批准信息之前,擅自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了“直销经营许可证”影像,公开发布批准信息。”,笔者以为,珍奥发布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影像既然是商务部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影像,就不存在违规现象,如果商务部仅以“政府网站未正式发布批准信息之前,企业擅自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了相关证件影像,公开相关信息”为由治罪企业,只能说明商务部门的行政霸权和严重的惰政情节,试想,牌照都在企业手里了,商务部网站连条消息都要三天后才能登出,不是惰政又是什么?只要商务部网站不登相关消息,企业就得保持沉默,否则就视为“违规”,这不是行政“霸权”是什么呢?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谈话”中强调,依法守法经营是直销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强化直销监管是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珍奥事件,作为主管机关的商务部是凭什么一板子就将珍奥打翻的呢?《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而此前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仅仅提到“严禁直销企业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而“高调炒作”和“误导消费”本身就是及其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此类语言用于政令,其意义就隐讳得很了。

  而商务部以“珍奥领导人称其牌照有‘极大的象征意义’、要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误导了社会公众。”而处罚之,也有悖情理。企业认为其作为内资第一个拿牌的企业,称其拿牌有极大的象征意义,如果宣传与管理部门的初衷有误,管理部门在发《通知》之后,可以发文予以纠正,而一板子拍死,确实耐人寻味。

  至于珍奥要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的宣传只是一种企业发展的愿景,且直销管理法规中并没有申牌企业不能根据业务发展扩大其经营范围的规定,难道企业有做大做强的想法也“违规”?珍奥将其直销范围“逐步向全国推广”,仅是企业表达自信,冲刺全国市场的豪言壮语罢了,并不足为奇,而籍此给企业定罪,未免有失公正。雅芳的经营范围也不是“全国”,而其在未经许可地区的直销店还不是照开不误;其号称已招募的10万直销新军,还不是冠以“全国”字样。截至日前,商务部网站直销员列表中登出的雅芳直销员也仅仅119名而已,《直销管理条例》和《通知》不是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的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的吗,雅芳招收的10万新军,又在做什么,招收10万新军的雅芳为何安然无恙呢?

  而与珍奥同期获牌的“如新”公司也宣称,计划招募5000直销员。雅芳以119人的“资格”招收10新军及“如新”计划招募5000直销员与珍奥尚在探讨如何开展直销业务,只是“显摆”下牌照,谈谈理想,说些豪言壮语相比,算不算“高调”呢?难道商务部对此一无所知,还非要如珍奥一样,需要有企业和消费者“反映”,才算“误导”,才算“高调”?

  商务部作为直销业的管理部门,先发《通知》,随后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认定过往行为“违规”并予以处理,从理论上主观地赋予政令以“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便可以“溯及既往”,根据立法理论要兼顾从新兼从轻的处理原则,而不至于越过警告而直接处罚吧;从依法行政的层面看,商务部认定珍奥“违规”缺少法律依据,其目的有明显“杀鸡儆猴”之意,而处罚珍奥,也有为达到这一目的而刻意套用《通知》之嫌。据《广告法》之规定,企业是否涉嫌误导消费或夸大宣传,有权对其依法管理并予以处罚的管理机关是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非商务部。

  此外,珍奥的“炒作”比之年初“拿牌”的雅芳及同期拿牌的如新相比,已经很是低调了。雅芳拿牌之后,媒体宣传可谓一路高歌猛进,时至今日,其电视广告依旧铺天盖地有增无减。和珍奥一道拿牌的如新,在商务部发布消息前也向媒体透露了拿牌信息,并为此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雅芳和如新如此“张扬”都安然无恙,而珍奥仅仅因为消息发布了早点,把自己合法得来的牌照之影印件放在自己的网站上“显摆”了下,就违规了!着实令人费解。

  综上,笔者以为,商务部对“珍奥”违规事件的处理,有三点值得商榷:首先,管理思想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依法行政原则,限制了企业也的宣传自由,人为制造不当竞争的因素;其次,在管理上偏离了“服务”的本职反不自查,自身“惰政”却迁怒于企业;再次,在行政管理上职权不明,出现严重的“错位”管理现象。商务部越俎代庖在先,用政令规范企业过往“行为”在后,既有行政“违法”之举,又有“故意”打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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