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复原乳现形难拷问市场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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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20:58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10月19日电 (记者 殷耀、任会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如企业生产灭菌乳、酸牛乳等产品时使用复原乳,10月15日起均需在包装上印制醒目标识,亮明“身份”。然而,近日在有“中国乳都”之誉的呼和浩特市,记者走访了部分超市、店铺及乳品企业配售中心,均未发现标有“复原乳”字样的液态奶制品。据报道,北京、山西等地市场上亦很少见到复原乳的踪影。
复原乳迟迟不现形,或许真如有些厂家所言,乳品下线后尚需储存数日。但早在9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紧急通知,并规定了“大限”之日。然而,国内众多厂家何以迟迟不见动静,安之若素,置若罔闻? 一些乳品企业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迟迟不肯亮明复原乳的“正身”,说穿了是复原乳巨大的利润空间使然。 用复原乳充当新鲜奶来蒙蔽消费者,是一种短视行为,对企业来说无异于饮鸩止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长久下去损害的只能是整个乳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时下,复原乳标识“大限”之后不现形,表明不少企业又在等待观望。而这种观望和侥幸心理危害极大,不仅影响了国家政令的畅通,也是无视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大限”是道“铁门槛”,“大限”不能变“宽限”。各地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认识复原乳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加强对本地市场和乳品生产企业液态奶生产经营的管理,对复原乳的标识进行强制性规范,把液态奶标准和生产备案制度落实到生产环节。一定要重视消费者、奶农的利益,认真监管好当地市场,监督好企业的生产行为,绝不能以“保护税源”为由,容忍一些企业坑蒙和欺骗消费者。 部分乳品企业大量制造复原乳,与国内有关法规不健全和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关。由于监管出现盲区,致使企业行为没有制度约束,一些厂家就此钻空子蒙蔽消费者,却又得不到及时制止。各地工商和质监、食品监督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增强政策执行力,加大市场监管和监测力度,对复原乳实行备案制管理和严格的标识管理制度,严禁无标识的复原乳在市场上滥竽充数。对那些我行我素依然不标识复原乳、继续蒙蔽消费者的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媒体上曝光,让这些不讲诚信的企业寸步难行,得不偿失。(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