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
|
|
反垄断法利器待琢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5:3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吕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反垄断法。从1994年纳入立法计划,经十三年的反复修改权衡,终于有了今朝分娩。但是,这部法律要真正成为高悬在垄断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成为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预防和制止的“利剑”,仍有待时日。 毋庸置疑,反垄断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这部里程碑式的法律的出台,对国家,特别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意识的提高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些行业以及整个社会必将随着这部法律的出台,加深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各自企业和行业的竞争机制,从而使市场经济体制得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阶段,这部法律不可能在出台伊始就满足社会各方的期望,使各方利益得到完美的平衡。 究其缘由,一方面,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的期望值太高,不仅将彻底清除种种垄断行为的美好愿望寄托于这部法律,还把诸如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设想也寄托于此。然而,这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并不是百科大法,其任务主要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它的目标是单一的,并不能承担起太多不可承受的“生命之重”,更不能解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有的问题。 另一方面,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会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以及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利益各方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而对于涉及到社会强势权力利益的反垄断法,在法律草案修改的过程中,更是从始至终贯穿了社会各方力量的博弈,其中最受关注以及争议最多的有关“行政权力”的内容更是几易其稿。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对民众关注的行政垄断的规制依然没有给予有力的回应。从其条款来看,对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的规定还比较笼统,尚是一种“粗线条”的框架。 应该看到,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轨过程中,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经济、行政等改革的任务,期望通过一部反垄断法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消除行政垄断赖以生存的土壤是不现实的。正如许多业内人士所指出的,我国在实践中对反垄断法的需求是迫切的,其立法的意义大于操作的意义。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