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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的不能承受之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5:4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近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劳动保障部门有官员也证实了这一说法。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偏低的。

  事实上,所谓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只是国际上一个通用的方法。因此,
刘开明所说的“国家要求”,并不是强制要求。也就是说,刘开明所言,只是反映出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没有达到国际通用标准这样一个现实,而不是地方违背了中央的政策。

  刘开明的看法,自然是代表了一些学人的观点,并不足虑。但是,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意见,却让人担心———这是不是意味着各地会在保障工人利益的名义下,陆续推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来?远的不说,单看近的:根据媒体的报道,深圳市在7月份就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近一两年来,有关工人最低工资的讨论似乎很多,但据我的观察,一些声音显现出人们对最低工资政策的制度含义存在着模糊的认识。在对最低工资的标准究竟是高是低作出判断之前,必须厘清这个政策的性质。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实质,是政府对劳动力价格进行管制。如果从纯粹的经济学理角度出发,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显然不是最优的政策。政府人为干预劳动市场,有可能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既然如此,各国政府为何还要实行这个政策呢?其理由就在于,公共政策必须体现出一个人道主义社会的道德标准。政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可以为收入低微或不稳定的工人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履行社会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安定。

  作为一个次优选择,最低工资制度有其存在的理由,但是这不能妨碍人们对其性质的认定———这项政策有着道德的指向意义,附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却不能成为全面改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关系的核心武器。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的背景下,最低工资制度的硬伤,正在于不恰当的标准,不仅不能够保护真正的弱者,还可能造成失业率上升,直接伤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高低,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问题。不过,在原则层面,我国的《劳动法》已经框定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如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以及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等。在现实条件下,我以为,即便为民生利益考虑,也应是微调,不能大动。且不说所谓的国际通用标准只是一个参考数据,不能教条引用,从爱护绝大多数守法企业的利益出发,政府也不宜过多地从单方面思考问题。

  进一步看,目前舆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意见,其逻辑起点多是从维护劳工权益角度出发,而少从宏观面上思考。这一点尤应注意。任职于国际劳工组织的韩裔学者李昌微近日在接受国内某媒体访问时指出,政府、企业以及雇员之间的三方协调是保护劳工利益的最好方法———李昌微的观点值得人们深思。政府若是从劳工权益角度考虑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实是没有切中要害的。政府与其花大量心思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技术层面上,不如下大力气帮助工人提高集体谈判能力。否则,文与题不是最为相符,那将是最低工资制度的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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