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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以穷人的名义拒绝财产权法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9:17 新浪财经

  

秋风:以穷人的名义拒绝财产权法律

新浪专栏作者秋风。(新浪财经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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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风,独立学者,现居北京。主要研究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普通法宪政主义与中国古典思想与政制。已出版著作《立宪的技艺》、《为什么是市场》和《权力的现状》。译著包括《哈耶克传》、阿克顿爵士《法国大革命讲稿》、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法律与自由》、《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最小危险部门》等十余种。在多家报刊开设专栏,撰写经济、政法评论。

  4月17日-4月23日,新浪财经把一周的时间留给秋风。----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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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财产权法律,以穷人的名义?     4月19日  星期三

  文/秋风

  穷与富的政治经济学之三

  拒绝财产权法律,以穷人的名义?

  保障私人的财产权,恐怕是人类社会形成法律、产生政府的根源之一。因此,所有发达的古代法律体系,包括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都以尊重和保障私人财产权作为其核心内容。如果政府不尊重私人的财产权,法律不向财产权所有人提供救济,则社会交换与合作体系就无法正常运转,社会必然陷于混乱中。到了近代,在洛克那里,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障,更是被提升到了个人基本自由的高度。

  对于这一观点,国人惨痛的经验当可作一注脚。从50年到中期到70年代末,私人财产权在中国几乎不存在了。当然,个人可以支配自己的牙膏、毛巾,但是,所有能够生产财富的东西,都属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而现实的政治架构又使得个人根本没有渠道、没有能力处分全民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无法管理那些名义上自己也有一份的财产,当然更不能享有其收益权。因此,在那种状态下,大多数人都是穷人。

  这种财产制度不仅是不公正的,也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无效率问题。学者普遍承认,国有企业由于产权虚置,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而且,存在严重盗窃、贪污等现象。今天民众仍为国有企业的这种产权制度付出代价,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的几乎所有问题,其实都是国有产权制度的后遗症而已。

  因此,70年代农民自发改革的突破口,就是私人财产权制度。他们要求个人、家庭获得对于土地的部分直接权利。尽管这种改革远不彻底,但也仍然大幅度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随后,私人企业逐渐发展,中产阶级逐渐成长,传统的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财产在私人手中多多少少地聚集起来,保障个人财产权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家则不断地在财产权问题上向私人的权利让步。《宪法》不断修改,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跟经济制度和财产权制度有关的条款。政府逐渐承认私人可以拥有财产,可以经营企业,可以持有利润,可以继承遗产。

  当然,每一次修改,都引起争论。而到了2003年围绕宪法修正案的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和2005年下半年围绕着《物权法》草案所爆发的争论,则是最激烈的。而且呈现出非常特殊的面相。

  富人的“原罪”

  在90年代末以前围绕私人财产权和私人经济的争论,主要跟意识形态教条有关。而普通民众对于那种教条,早已深恶痛绝,或者根本无人理睬。不过,从90年代末开始,围绕着私人财产权之法律保障的争论,则因为人们对于社会现有私人财产的状况之认识存在严重分歧,表现得更为复杂。

  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基本后果就是,私人持有的财产在全社会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急剧提高。除了出现了一个中等收入阶层之外,更出现了一个高收入群体。而由于市场化改革是不彻底的,因而,这个高收入群体的财富之正当性,就遭到了广泛的怀疑,这也成为很多人反对法律强化私人财产权保障的主要依据。

  应当说,过去二十多年形成的普通新富阶层中,其财富有相当比例是大体干净的,他们是依靠企业家精神积累财富的,而他们创造个人财富的过程,就像亚当·斯密所说,也增进了公众的利益,比如,他们开办民营企业,为穷人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穷人的收入。

  但是,过去十几年的经济增长模式也产生了一个权贵阶层。这些人主要包括三类人:第一类就是直接利用权力寻租的官员及其亲属,腐败官员家产的动辄都在几百万以上,这些只能是化公为私或权钱交易得来的,而官员的腐败自90年代以来日趋严重。第二类是国有企业管理层。他们通过内外勾结,通过种种手段将国有财产化公为私,很多就是通过企业产权改革而积累个人财富的。

  第三类则是一些民营企业家,他们通过攀附权力而获取财富,也即,先用金钱收买权力,再把特权滥用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把不公平的交易条款强加给对方,获取不正当的利润。这里既有无奈的成分,因为政府控制资源与市场进入,不贿卖权力家无法进入;不过,也有通过为利润而不择手段的成分。人们谈论民营企业的“原罪”,就源于部分民营企业家在权力无所不再又不受制约的制度环境下的行为不当。但是,此类民营企业家身染“原罪”的程度,也有深有浅,其中某些已大体可归入权贵行列。

  所有这些权贵的财富之正当性当然是值得怀疑的。而它也成为讨论私人财产权之法律保障时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这些权贵通过不正当的、违法的途径积累了大量财富,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之实际效果,就是把这些不义之财合法化。因此,基于穷人的立场,必须拒绝这些保障私人财产权的宪法条款与法律法规。

  保障私产的利害权衡

  这些人士的道义立场是值得钦佩的。事实上,可以推测,面对这些不义之财,他们有一个非常激进的计划,或者说有一种强烈的期待,尽管他们在比较正式的表达中很少明确表达,但在网络论坛上则可以看其最直率的表达。他们期待着有一天可以对这些不义之财进行全面清算,让财富分配的天平恢复平衡。为了让正义在某一天降临的时候不会遭遇任何上的障碍,他们坚定地拒绝所有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变革。他们进而认为,谁主张保护私人财产权,他就是主张保护权贵的私人财产权,就是对穷人的背叛。

  不过,在这总清算的日子到来、所谓的“正义”全面降临之前,穷人就只好忍受保护私人权的法律匮乏所带来的痛苦。

  穷人其实也是有财产的,或者对于土地、房屋即使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也基于法律或习惯而享有某些产权,比如宅基地的权利,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或者三轮车夫的三轮车,小摊贩的炊具、工具。

  这些财产或产权与富商巨贾的亿万财富相比,当然微不足道。但正因为其微薄,所以,才是普通民众和穷人的性命所系。没有了那一点点赖以维持生计的财产,他们立刻就会无法维持最起码的尊严和独立,甚至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因此,这些财产的边际效用是非常高的。不管是为这些民众的生计考虑,还是为社会和平秩序考虑,一个明智而正义的政府,都会对这些财产和产权提供充足的保护,使之不至于遭受侵害。

  让人无奈的是,由于缺乏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普通民众、尤其是穷人的财产和产权,每日每时都在大规模地遭受侵害。比如,在农民土地征用中,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本身就对农民极端不公,地方政府除了强制农民接受这种补偿条款之外,更随意拖欠或者层层截留补偿款,令农民永久性丧失土地产权之后只得到一点微薄的补偿,而成为悲惨的“失地农民”。城市拆迁中政府与开发商勾结掠夺市民的土地使用权的事情也已经、并正在大规模进行。同时,为了维持生计,有些下岗工人或进城农民蹬三轮车,或摆设小摊点,而市政管理当局则除了将其驱逐之外,更肆意毁坏、没收其财产。还有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也是侵害民众财产权的一种普遍形态。有时,政府也仅靠税务机关的一纸红头文件,而未经过人大审议,就随意向民众开征一种新税或提高税率,这同样是对民众财产权的侵犯。

  为什么会这样?当然与政府权力不受限制、政府过深介入经济活动当而政制因素有关,但界定和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法律的薄弱,尤其是司法体系之不健全,也是民众财产与产权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这方面法律的匮乏,确实也可以像某些人士所设想的那样,让那些权贵们始终提心吊胆。因为,他们通过黑色或灰色渠道积累的财富,无法获得名分,一旦他们东窗事发,则财产就可被随意地追缴、没收。

  不过,这种法律匮乏也带来了附带性伤害,就是,普通民众的财产和产权同样缺乏法律的保护。而且,相比较之下,私人财产权保障法律之匮乏最大的受害者,正是普通民众,尤其是没有任何权势、关系的穷人。

  没有正常的法律保护,掌握权力者既然可以依靠权力积累财产,当然也可以靠权力本身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拥有较多财富的企业主也可以通过与权力合谋而获得事实上的保护。他们也可以方便地把财产转移出境。唯独一般民众,尤其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却不可能找到和利用这些保护财产的替代性办法。

  因此,拥有微薄财产的普通民众唯一能够指望的,就是政府制定出更公正、更完全的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并且通过司法改革,让法院能够在其财产权遭受侵害的时候更及时有效地提供救济。哪怕这些条款只是写在纸上,而不能变成现实的制度保障,至少,这些条文也可以让民众增加诉诸道义的分量。

  于是,一个抉择就摆在人们面前:一方面是等待着有一天对那些不义之财算总帐,而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普通民众、尤其是穷人的财产因为缺乏法律而将继续遭受侵害,另一方面,制定出比较完善地保障私人财产权的法律,并推动其有效执行,多少总能缓解一下穷人的痛苦。那么,一个理性的人究竟会选择哪一个?再说,那个算总帐的日子其实谁也说不清在什么时候能降临。为了一个渺无踪影的总清算,而让穷人继续忍受无法无天的侵害,是否合理?

  警惕本能的反应

  笔者还想说,这种试图在一夜之间解决问题的心态,是非常可怕的,因为它在让人们积累仇恨。它指望通过社会群体之间的对立和剧烈冲突来解决社会问题。但这种基于本能反应的设想,不可能真正地贫富之间的差距,相反,它准备让整个社会玉石俱焚。谁都可以料想到,所谓的算总帐会激起怎样的政治与社会冲突。而在这样的冲突中,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必将是穷人。因此,哪怕是为了穷人的利益,理性的人们恐怕不能不对这个总算帐的设想保持警惕。

  假如我们明智地拒绝这种总清算,那么,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从现在开是,通过完善法律和司法制度,更有效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和产权。而穷人将可以从这种平等的保护中受益最大。因为,对于富人来说,只不过是在原有的政治性保护之外,增加一层保护而已,而穷人所得到的保护则是从无到有。“法律的平等保护”条款曾经是美国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民权运动的主要武器。西方宪政史已经证明,法律的平等保护实施的结果,肯定是穷人受益最大。

  因此,真正地同情穷人,就从点点滴滴做起,要求法律平等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和产权。由此,穷人的境遇得到一点改进,这总比不改进要好。那些号称同情穷人的人士却只盯着权贵的腰包,因为担心富人的钱被合法化,而拒绝给予穷人的财产权以法律保护。笔者搞不清楚,他们究竟是充满了同情心,还是心如铁硬。

  没有理由要求所有人都支持私人财产权及建立在其上的政治法律制度。人们如果愿意,当然完全可以在学理上、在言论中反对私人财产权条款入宪,他们可以拒绝《物权法》,也可以主张维护公有财产的神圣性,并继续鼓吹,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剥夺私人的财产权。但是,在这些人士在表达这一切意见的时候,最好不要以穷人的名义。因为,相关法律及救济手段缺乏,正在导致穷人微薄的私人财产,现在就在遭受普遍的侵害,穷人的财产现在就需要最虔诚的尊重和最严格的保护。

  更进一步而言,宪法、物权法及大量与财产权相关的法律,所保护的只可能是经过法律认定属于不义之财的那些财产和产权。不少反对私人财产权条款入宪、反对制定《物权法》的人,是希望这些法律承担起它不应当承担、也承担不起的政治使命来。究竟如何处理转轨过程中某些人利用权势所获得的财富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且,是一个临时性的政治问题,而追求长远稳定性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应当解决这些问题的。当然,此一政治问题也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决不应诉诸某些人所想望的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假定有一天人民及政府确实想解决这个问题,那时所需要的,也只是一部只在当时发挥短期效力的特别法律,以及严格的司法程序。

  最可令人忧虑的是,反对私产条款入宪和《物权法》的人士,似乎已经习惯了政治运动的思考模式,习惯了斗争哲学,并且听任激情泛滥。这历史已经证明,这类解决方式,最后遭受损害的总是穷人。今天,哪怕是在解决某个群体的“原罪”这样的敏感问题的时候,也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人之自由与权利,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理性地解决它。否则,中国社会就只能继续在治乱循环中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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