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华:同罪不同罚 涉案40亿的贪官为何免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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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8:56 证券导报 | |||||||||
来源:证券导报 ●在外逃经济犯罪引渡问题上既然我们已经不得不与国际规则接轨,还不如对经济犯罪的处罚也与国际接轨,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 2001年外逃美国的贪官余振东2004年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移交给中国司法部门。不
按照国际惯例引渡并处罚外逃贪官是我们司法工作的一大转变。为了引渡成功,我们必须遵守“死刑犯不予引渡”的国际惯例。余振东的外逃行动成功地挽救了自己的生命。既然是惯例,我们相信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海南省首任计划厅厅长李永生、海南省财税厅厅长刘桂苏、海南省工商管理局局长富荣武、海南省粮食局局长陆万朝……这些外逃贪官不管是否能成功引渡回国,“免死”似乎已经成了现实。 另一方面,没有外逃的贪官在国内司法程序的裁决下却面临着极刑的结果:原海南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贪污受贿1000多万元被执行死刑;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受贿544万元被执行死刑;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4109余万元被执行死刑;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被执行死刑……而这些人的涉案金额都远远不及余振东。 法律是为了惩戒犯罪,具有很强的威慑和示范作用。但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外逃可以免死,特别是逃到美国、加拿大这样的国家就一定可以保命,而不外逃就可能处死。这样一来我想所有的贪官都会想尽办法外逃,并尽可能地逃往美国这个最大的保险箱。这样会不会造成引渡了一个,又出去了十个的结局呢?本来就难度很大的引渡工作会不会变得更加艰难呢?防范的办法据说是加强国门管理,让贪官们出不了国,在目前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想出国都十分方便的情况下,一个中国的官员想出国应该不是件很难的事。官员们有无数的理由出国,在暴露之前你知道谁是贪官,限制谁出国呢? 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来掩盖同罪不同罚的事实结果。法律的公正性是严肃的。余振东可以免死,可以只判12年,这就是对其他被重判甚至被处死的人的不公。解决的根本途径可能还是对国内法律及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经济犯罪的数额达到一定的额度犯罪人意识到难逃一死之后,很多的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也会想尽办法匿藏、转移资金,这对追讨赃款也带来很大的难题。从立法的精神来看处死一个罪犯无外乎两种目的,一是他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二是对其他人的警示。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已经败露的罪犯一般不会再对社会构成危害,相反,让他活着配合赃款追讨还可以减轻他对社会已经造成的危害。另外,现实是不管犯罪资金额度多大外逃就可以免死,已经削弱了警示的作用。 在外逃经济犯罪引渡问题上既然我们已经不得不与国际规则接轨,还不如对经济犯罪的处罚也与国际接轨,取消经济犯罪的死刑。这样既有利于国际合作,有利于对赃款的追讨,也减少了贪官为了保命而外逃的动力。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