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件为何连续不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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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09:01 证券导报 | |||||||||
来源:证券导报 ○莫清华 ●必须立法重罚,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来负担足以让他们却步的经济、法律责任。
4月13日,广州大学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警方已介入事件调查中。而怀疑出售问题食品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饭堂已紧急关闭。 类似的事件一直来不绝于耳,今年2月中旬海口市昌茂小学学生在食用了学校食堂提供的面条后,就发生了集体中毒事件。对于食品卫生问题,我们是经常说要加强监管和打击的力度的,我们往往由政府出面,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扫荡”式的“大检查”,也少不了处罚。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收效却十分有限,大检查一过不久,又死灰复燃。这种管法,说得难听点,就像当年日本鬼子对付抗日游击队,疲于奔命。 有一个美国朋友告诉我:在美国,你进餐馆就餐,根本不用担心食品卫生问题,如果你发现食品中有只苍蝇或什么的,你就可以得到一笔上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你就餐中毒了,那更是你发财的机会来了,你将得到十几万美元甚至几十万美元的赔付。在商店购买到变质食品或大肠杆菌超标的食品,也如此。更不说购买到有毒的食品了。这是美国消费法有巨额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的条款。一罚,老板就倾家荡产了。谁敢掉以轻心?售假货,受到的处罚也是巨额的,哪个老板还敢售假货?没有人敢售假货了,造假还有市场吗? 据报道,2004年初,韩国出现了一家公司用变质萝卜做饺子馅的“饺子风波”。韩国民众纷纷要求收回劣质食品,严惩违法企业和个人,使政府不得不修改了食品安全法规,加重了对制造和销售有害食品的惩罚力度。制作、销售伪劣食品的个人,会被定为“保健犯罪”,所处刑罚最高达10年,罚款2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43万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并且10年内禁止再重新营业。这些惩罚,对厂家来讲是致命的,使厂家变得慎重,如履薄冰。 我国法律对制假、售假的处罚明显偏低,售假的处罚往往是处以假货标价的2倍,对造假的处罚也刺不痛造假者。更谈不上有什么威慑力,人家干嘛怕你? 前几年,东芝电脑笔记本和三菱小车质量问题也给我们启发。日本商人为何敢于把质量差的产品卖给中国而不敢卖给欧美?这不是出于歧视吗?这是歧视。问题是人家为什么敢于歧视你?就因我国消费法律有漏洞。而欧美的消费法规定,如果产品有问题,你不仅可以获得实际赔偿,而且可以获得巨额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我国还没有这一条,人家就敢于歧视你,甚至连垃圾也敢向你出口。这跟售假劣食品是同样的道理。 劣质食品会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我认为,必须立法重罚,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人来负担足以让他们却步的经济、法律责任。也许只有这样,方能对造假售伪者形成威慑。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