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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反倾销措施被滥用 中国何以成受害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9: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莫莉

  “中国是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2005年12月14日,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在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上作出如上表示。薄部长的话并非危言耸听。截至目前,我国产品被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案件总数估计已接近600起左右。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到2005年上半年,我国出口产品被采取反倾销案件确切数字是473起,名列全球遭遇反倾
销的榜首。

  而另一方面,自1997年我国第一例国内企业提出的反倾销案件———对原产于韩国、美国和加拿大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案以来,截至目前,我国仅对42起案件立案调查。这个数字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国在熟练利用反倾销这一合法武器,充分保护民族产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然而,对以上两个方面,中国,似乎有更多的难言之隐。

  “模糊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15年之内(截至2016年12月10日),在遭遇反倾销时仍被视为不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成员,除非其能够自身证明。这就是所谓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其实,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借口,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

反倾销税是一些西方贸易伙伴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就早已采用的手段。目前,不少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对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采用的是双重标准:一是对市场经济国家按出口国国内价格为主的方法来认定正常价值;二是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不按出口国国内的市场价格认定,而要选取某一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第三国的国内售价来作参照。这种所谓的“替代国”制度对我国很不利。

  比如2000年欧盟对我国家电产品实行反倾销时,参照的是劳动力价格高于中国20倍有余的新加坡的价格标准;再比如在鬃刷反倾销案中,欧盟以斯里兰卡为替代国,虽然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斯里兰卡和中国同属发展中国家,但由于斯里兰卡是伊斯兰教国家,国内没有养猪业,而中国猪鬃产量占世界产量的85%,在猪鬃毛刷问题上,两者显然没有可比性。这种在替代国选择上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人为地造成了我国出口产品高额倾销幅度案件的骤升。

  “模糊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在多起反倾销案件中代理过国内企业的,对外经贸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世平教授对此深有感触,“任何一个产业,任何一种产品,世界上永远有一个生产成本比中国高的国家。而如何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替代国’,在目前的反倾销协定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盛世平教授在采访中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你在一条没有限速标志的

高速公路上开车,你开到120迈时,警察告诉你超速了,要罚款;当你开到80迈时,警察又告诉你超速了,要罚款;可你开到40迈,警察还是告诉你超速了,还是要罚款。就是说,由警察来判定你超速还是没超速,他随时制定限速开出罚单。对此,我国反倾销专家周世俭曾贴切地形容:“替代国制度是一把有弹性的尺子。”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行业、企业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有时就必须面临这种歧视性待遇。我们的产品价格高了,他们要“反垄断”;我们的产品价格低了,他们要“反倾销”;我们的产品价格不高不低,他们还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或特保障措施。这种在国际贸易纠纷中的劣势地位,一方面和我国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另一方面还涉及到很多具体原因。

  一个老人和孩子的比喻

  2005年12月2日,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作出反倾销初裁,并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作为调查小组的法律专家,盛世平介绍,该案立案时间为2005年5月31日,如此迅速地作出初裁,说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理解和运用反倾销规则等方面的能力正在加强。同时,也和这个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状态有关。目前,国内只有连云港某公司一家企业生产邻苯二酚,其工业化生产装置建成于1999年,其产量即为全国总产量。作为一个国内新兴产业,这种情况大大减轻了调查机关对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认定等的工作量。

  而盛世平举这个案件的理由、着眼点并不在这里。许多产业,在国外已经属于成熟期、稳定期或衰退期的产业,但是在中国,这些企业尚属于成长期。正因为处于成长期,所以其各项经济指标的表现可能十分出色。乍一看,好像没有遭受什么损害,但是仔细分析后,又发现损害其实很大。盛世平做了这样一个比喻。众所周知,老人和孩子同样需要保护,但是鉴于孩子的体格心理状况与老人体格心理截然不同,老人和孩子面临的困难也各不相同,所以对于老人和小孩的保护重点自然应有所区别。由于老人主要问题是器官功能的衰退,所以保护手段应当是延缓衰老,推迟死亡或缓解痛苦等。而小孩的主要问题是营养不足、成长受阻,因此保护的主要手段应是促进发育,推动成长。

  “同样道理,对于成长期产业的保护和衰退期产业的保护当然也应该区别对待”,盛世平总结道。由于种种原因,与一些运用反倾销措施十分频繁的发达国家(如美欧)和一些发展中大国(如印度)相比,我国企业和政府目前运用反倾销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在重视程度、熟练程度、操作能力方面仍有一定的差距。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反倾销规则体系是由发达国家引进的,规则的设计有时很难体现出中国产业的发展特点,该进行保护的产业和市场,往往因为指标体系的限制而无法积极有效地提出申诉。因此,中国的反倾销作为一种维护贸易公平的手段,在进行产业损害认定原则和指标体系的设计、完善过程中,不能墨守成规、囿于现有指标体系,必须注意充分照顾中国产业成长期的特点,必须理直气壮地加大对我国主导产业保护的力度,以便在可能的范围尽量弥补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因为外界压力和经验不足而在市场准入方面作出过于慷慨的承诺带来的负面影响。

  两万美元买不来一条市场信息

  1998年,盛世平接到了国内某产业的反倾销申诉材料,但直到2001年还没有立案,除了一些政治外交因素外,其中主要的一个原因是由于某个关键出口国的国内价格资料收集不到。“我们曾向某国际化工情报机构出价两万美元,但仍无法如愿以偿获得该企业最新的产品价格数据”,对此,盛世平一脸的无奈和惋惜。

  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足够的威慑力,国外某些进口商品近年来以低价倾销的方式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年损失数额是十分惊人的,初步估算不下百亿。盛世平认为,这些累累伤痕目前很难通过有说服力的数据体现出来,这方面工作的薄弱以及由于利益博弈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我国产业和市场缺乏有效保护机制的其他因素,已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企业、中国工人甚至中国股民无法充分及时分享到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也许一些人会拿出这些年GDP和进出口贸易数据,来证明中国经济没有受到影响的结论。但据盛世平分析,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因为种种迹象表明,如果我们在国内各界的保护做得更好一些,那么中国经济的增长可能更为健康,国民幸福指数可能更高一些。此外,与发达国家的各产业或产业群体的高度规范化、组织化和自律性相比,我国的产业组织还很不完善,很多产业的行业协会处于刚刚建立或者没有组织的状况。行业协会很难甚至根本无法提供全面、准确的产业情况和有关数据,这就给许多产业,特别是涉及企业数量巨大但分散程度较高的产业损害数据汇总造成了很大困难。对农民和农产品来讲,更是缺乏行业协会的组织和指导,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也会因为损害数据难以及时汇总,而使反倾销或贸易救济计划胎死腹中,前几年对进口大豆反倾销计划的流产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同时,国内学术和科研制度方面也存在许多缺陷。一个直接的后果是,学者和学校对职称评定起作用的专著和核心期刊论文的关注较多,对中国经济或产业真正有用的成果关注相对不足。一些学校在职称评定时甚至将学者为企业和政府服务的研究报告剔除在外,对“死信息多活真知少”的局面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种现象在经济学界也存在,以至于很多产业分析或经济分析只能由不太专业的律师来完成。在法律界,搞反倾销法律制度研究尚停留在表面和条文研究,对国内外反倾销实践进行深入总结和政府及企业急需的研究成果较少。

  回顾刚刚过去的香港世贸会议,这虽然是我国首次深入参与世界贸易规则制定的一次大会,但在这个会议上,有关反倾销的问题仍然不能尽如人意。但就像参加香港会议回国的盛世平教授提到的一样,我们坚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将逐步扭转在反倾销方面的不利局面,中国企业和政府也会在反倾销浪潮和全球化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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