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制度正义是所有正义最值得期待的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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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10:0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张贵峰 11月16日,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向广州市政协常委通报市委对广州“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时提出,今后五年广州的发展将以“正义”作为一个重要目标。据了解,在制定五年规划时强调以“正义”为目标之一,这在广州尚属首次。(见《信息时报》11月19日)
对于“正义广州”的理解,不少市民认为,就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有关专家表示,倡导“正义”,是指应该在政府指导下,形成社会正气,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在我看来,对于正义内涵的理解,需要从社会秩序构建的高度把握。对于社会秩序的建设而言,“正义”的核心或者说最大价值应该是制度正义。正如美国思想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宣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显然,在罗尔斯看来,制度正义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是捍卫权利与自由被平等享受以及维护弱者权益的根本基础———以这样的视角来审视社会治安管理中的正义问题,不难发现,要想使见义勇为这样的正义行为真正得到弘扬,不只是一个抽象道德层面上社会正气问题,而首先是一个制度的正义问题,比如,我们是否为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提供了足够的制度支持?医疗是否有保障?是否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无疑,如果我们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那么,“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就难免会频繁上演,简单诉诸于道德说教的社会正气呼唤,就只能是浮泛、空洞的。 如果我们将“正义”视角放在更广阔的社会现实看,制度正义之于社会正义的首要保障价值,显然远不止于一个治安方面。比如在对外来务工者、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上,同样也有一个制度正义问题,如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现有的制度设计是否为他们“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基本保障以及充分的救济渠道?很明显,一些人“读不起书、看不起病”的现实告诉我们,这些方面制度的正义含量、成色,是不令人乐观的。 毫无疑问,将“正义”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显示了广州市对制度正义的高度重视,以及捍卫这种正义的坚定决心。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越来越多城市从制度源头对正义理念的践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内核的和谐社会将逐渐成为我们现实的生活图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