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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立法不宜只针对个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12:37 中国经营报

    作者:李向东 来源:中国经营报

  10月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北京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察组一行8人回到北京。比照商务部等四部委即将出台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考察团成员的最大感受是:该《办法》更像专为广交会量身定做的管理办法,而不像一部适用全国展览会的部门规章!

  《办法》草案平地起争议

  早在今年7月,商务部就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共同起草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办法》主要规定了展会参展单位或个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便捷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展会主办方明确要求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以便于进一步加强会展期间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商务部希望藉此《办法》改变目前中国展览业频繁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

  与其他部门规章一样,原以为“组织专家讨论,放在网上征寻意见,发布实施”的程序很快就会完成。然而,业界的反应却出乎意料的多。

  一位多年操办展览会的业内人士认为,该《办法》的经验更多地来自广交会,并不适用国内大部分展览会,因为广交会是商务部主办、国家支持的展会,他甚至笑言:这是明显的外行人给内行人立法!

  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秘书长张羚也持这种看法。她认为,举办了近百届的广交会有着超然的地位,目前仍处于卖方市场阶段,展位供不应求。因此,广交会“对于三次被登记投诉的侵权企业,不得参加下届广交会”的惩罚措施,对参展企业还够得上威胁。但目前国内除了少数大型品牌展会,绝大多数展会已经处于买方市场,招展市场竞争激烈,这种不允许参展的惩罚,根本起不到作用。因此,该《办法》只适用于广交会。张羚表示,既然是一部全国性的管理规章,就应该适用范围广泛,针对一般情况提出法律原则和管理原则,不应只针对个案。

  张羚同时表示,《办法》应该定位于服务,而不仅仅强调管理。比如在“知识产权执法机构进驻展会”这一条上,就不应该成为一条硬性规定,而只是建议。如果主办方有更好更有效的措施可以完成对展会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没必要执法机构一定进驻,这反倒给企业增添负担。

  针对会展业界提出的意见,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10月15日表示,商务部制定该《办法》就是要与展览会主办方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协调运作,不相互替代,不相互排斥。尚明特别解释,一些展览会主办方已经自行制订的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往往更多针对自身展会管理的需要,缺乏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统筹和协调,特别是对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这种规则欠缺可操作性,无法与执法行为相衔接,《办法》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

  然而就是让商务部认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得不错的广交会,却曝出新料:在刚刚结束的第98届广交会上,共受理知识产权投诉案件287宗,与上届相比,投诉量增加41%,最终有454家企业被认定涉嫌侵权。这表明,广交会展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监控并不理想,致使投诉量骤增。

  更应加强展会品牌的保护

  一直关注会展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张羚表示,商务部出台的办法是针对参展企业制定的,并没有注重对展览行业,尤其是展览会本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中国正因为这种保护措施的缺位,致使全国范围内重复办展、克隆展会现象愈演愈烈。

  会展专家薛婷婷一直倡导中国会展业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她将会展业知识产权纠纷归纳为五大现象:挪用品牌,克隆展会;盗用名义,冒牌招展;践踏专利,展品侵权;盗版软件,肆意抄袭;移花接木,窃用图纸。她认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利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会展业的正常发展,使展览会失去企业的信任,转而选用其他营销方式。因此,《办法》应该加入对展会保护这一块内容。

  而在这方面,许多地方管理法规已经走在前面。比如,今年3月上海出台的《会展业管理办法》中为解决展览“撞车”问题,专门设立了国际展览会审查的协调机制。浙江、安徽、广东等省市在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都包含有对展会品牌的保护规定。但也有许多业内人士对这些规定的效力表示质疑,因为在这些地区,除了一些大型品牌展会外,其他中小展览会仍面临着巨大的被克隆、甚至冒名的危险。如果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包含有对展会中英文名称、标识等专有资源的保护条款,或许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一下目前愈演愈烈的重复办展现象。

  据记者了解,针对这些新情况和反馈,目前商务部正会同其他部委重新修改《办法》,并力争在年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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