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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定价20万的实质是人格权被商品化的过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30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石毅

  广西南宁市某小学教师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女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
包括在内。对此,该代理律师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

  在精神利益与个体身心健康的关系愈益密切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不论是民事侵权还是刑事侵权都应当有所涉及。因此,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确实显得不合时宜。然而,突破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之处,需要的是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努力,而不是“另辟蹊径”———在现有不合理的制度中去“玩文字游戏”。在我看来,把处女膜纳入“物质”的范畴,为它明码标价,固然可以暂时缓解个案遇到的尴尬,为当事人提供足够的物质救济,但从法律的精神上看,却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这不单纯是一个“处女膜”物质化的过程,而是一个人格权被商品化的过程。

  所谓人格权,就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主体性要素。从与人的关联性上讲,人格权与人本身不能分离,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抛弃性;从内容上讲,它包括生命、身体、健康、贞操等“具体人格权”。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人格权都是宪法和民法的重要内容,因为这一权利体现了人之所以被尊重和保护的所有主体性内涵。对此,先哲康德的“人永远都是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以及黑格尔的“法律的基本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都是对此的精辟阐释。

  同样,

处女膜“定价”问题的实质实际上也正是这个道理。在法律的视野里,不论是否拥有处女膜,女性都无可争议地拥有贞操权这一人格权,而这一具体人格权恰恰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组合要素之一。这也就意味着,对处女膜是不能“定价”的,否则,既然人的身体的一部分都能沦为客体,那么人本身离客体还远吗?

  而且,为处女膜明码标价还有一个问题在于,它违背了人格权人人平等的原则。处女被强奸可以以“处女膜物质化”寻求法律救济,那么非处女被强奸如何得到必要的抚慰金?毕竟,强奸这种侵权行为指向的并不是“处女膜”这种“物质”,而是女性的贞操权这种人格权。以处女膜“定价”化解法律难题,姑且不论方法上的缘木求鱼,单就是把人格权的物质化本身就已经完全不可取。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从来都应该从侵权的角度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着手来确定赔偿额或者抚慰金,而不能从正面规定之。

  当然,正如该代理律师所称的那样,他提出这种罕见的赔偿请求,主要目的是希望借此推动法条修改,让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抚慰。应该说,这种精神固然可嘉,但其方法实在不可取。因为这种以“目的论”为本的做法,不仅违背程序正义,而且在客观上还会被异化为“以善的目的侵犯合法权益”的手段,比如可能存在的人格权被商品化进而客体化的倾向。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从立法的源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及从司法的个案中去突破现有的不合理制度,而不是缘木求鱼或者“以暴易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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