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物权不应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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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9:17 法制日报 | |||||||||
童大焕 《法制日报》7月20日视点版刊登了《物权法草案面世的台前幕后》以及《专家学者建言物权法草案》,对我很有启发。在这里,我想说一说我对物权法草案的一些个人意见。
物权法草案建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我认为,这是一条有失公平并且客观上不可能得到执行的立法建议。 首先,这是对农民自有土地及房屋产权的歧视。在这种条款之下,城市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可以在任何国民之间自由交易,而农村居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却不能实现这种自由交易(只能由国家统一征收),这实际上部分剥夺了农民自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使农民的自有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市值大大降低。 其次,这一立法建议即使得到通过,在实际操作中也将很难得到执行。即使法律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有些城镇居民仍然可以变相达到目的。例如,他们可以与农民达成协议,长期租用农民的宅基地;一些农民原来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后来到城镇居住,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 而且,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反而使在农村购田置地的成本被人为扭曲,导致城镇居民在农村购宅置地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其在农村“圈地”变得更加容易,所圈的地也更大更铺张奢侈。 还应该看到,中国正走在大规模城市化的高速列车上,未来将有大量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定居,与此相适应的,必然是大量农村房屋空置。不仅这批“城市新移民”在农村将长期拥有宅基地,而且由于禁止城乡之间的房屋自由交易,等于是在剥夺农民的房屋财产权,使他们在农村的不动产无法变现为可以和他们一起进入城市的动产,从而事实上提高了他们的进城成本。 该立法建议的用意很明显,就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可是如果立法不当,效果会适得其反。事实上,要防止出现由于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而导致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完全可以另做规定,比如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不得侵占耕地、山地等非宅基地土地资源。而其实,这样的规定早就存在,不仅城里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居民也一样不得占有基本农田进行房屋建设。 由此可知,“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似有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土地和房屋产权歧视性区别对待的性质。这样的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就有可能带来各种各样的不良后果。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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