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资杂志:物权法草案的国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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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14:10 上海国资 | |||||||||
物权法的出台必将推动国资改革进入法律护航、制度导向的历史阶段 《上海国资》记者 张波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早在1998年3月,作为统一的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制定工作开始提上立法机关的工作议程。物权法草案有着鲜明的学者立法特色,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分头起草。正是在这两份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才有了今天这份物权法草案。 在这部将决定、维系和保护整个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法律中,国家所有权得到专门表述,国资管理体制的法律地位初步得以确定。这一切都已触及国资改革的核心层面,有专家形象地比喻道,国资改革是一艘航空母舰,规模庞大、海况复杂,而物权法等法律制度就是强大的护航舰只,物权法的出台,将推动国资改革进入法律护航、制度导向的历史阶段。 因何专述国家所有权 本来是经济学术语的“产权”一词,现在已深入人心,而实际上,物权法的核心就是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正因为直探产权制度这一改革的核心层面,7年之间,物权法数易其稿,其立法指导思想也几度分歧。“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物权法的指导思想是有分歧的。”梁慧星教授坦言。 在物权法的拟定过程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便是,是否沿袭将产权按所有制形式分类的传统思路。 在2002年的草案中,沿袭了“三分法”,即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但在2004年“保护私有产权”的宪法修正案影响下,物权法二审稿放弃了三分法。最后经过反复取舍,提交人大审议的三审稿中还是写入了国家所有权。 目前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可见,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产权实施的是平等保护规则。 对此,被称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的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教授认为,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进行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高度肯定。 草案起草人之一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与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权做出专门规定并不矛盾,物权法规定这些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对这些财产给予特殊保护,而只是因为这些财产客观存在,需要物权法予以确认和保护。 支撑国资管理体制框架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缺位被视为国资管理与改革的基本难题。十六大报告强调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立法先行,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自上而下,依法有序推进。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李明良副教授指出,从1988年的财政部国资局到现在的国资委,面临的最大尴尬之一就是在人大立法的层面上无法可依。尽管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确立了“国家所有,分别代表”的管理体制,但行政法规的立法层次显然还不够,只是国有资产法的过渡安排。而在《国有资产法》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情况下,翩然登台的《物权法》草案无疑是雪中送炭。 据悉,物权法草案第57条明确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别代表。这样的表述就为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供了基本依据。 物权法也为下一步出台《国有资产法》奠定了基础。曾任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的李春满博士认为,法律是分层面的,第一层面是民法,在民法之上有一个物权法,在物权法之上还要有特殊的财产法,国有资产法的层级定位应该是特殊财产法。因此,从根本上说,在国有资产法出台之前,应该需要先出台一部物权法来解决财产的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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