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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提案第一人王翔:公私产权应该一体保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 01:01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 木佳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反响,全国政协委员、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王翔更是激动不已。他说,作为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他感到欣慰,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2001年3月,王翔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王翔回忆说,当时,他提出《关于尽快出台物权法的建议案》的原因是,2000年中国资金外流高达510亿美元,而当年中国利用外资为470亿美元,两者相比较,真是令人心惊,国家下大力气吸引的外资竟然比外流资金少40亿美元!这对资金缺乏的我国,的确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虽然产生这种不利情况的原因很多,但我国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则不完善,法律体系中没有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法,则是最重要的原因。

  王翔说,《物权法(草案)》公布后,他欣喜地看到,保护私人所有权、私人财产的表述十分明确,例如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私人对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七条“国家保护私人储藏、投资及其收益。这些规定,在防止内资外流方面必将起到重大作用,必将调动起亿万民众积极创造财富的热情,为创业和创造财富提供制度保障。

  当然,王翔认为草案也有有待改进之处。他说,他在呼吁出台物权法和呼吁修改宪法时,曾表示,《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换一个思维角度,是否意味着非国家财产,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纵然保护,是否也就是二等保护或三等保护。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对财产实行“公有”高于“私有”的等级制,在人们观念中有这种“思维定势”,为改变这个状况,希望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出台能完整地出现平等对待,私有财产也好,公有财产也好,“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要采用就都采用,不采用就都不采用,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王翔指出,这次《物权法(草案)》,把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同放在第五章,初一看,是表现出适用同样的规则,予以同等保护,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将所有权区分为三种类型,依然容易被理解为,这三种物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司法机构也将给予不同的法律保护。目前的草案,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表述篇幅多,语汇“强硬”,私人所有权则相形见绌,这有必要加以改进。在所有权上,可以考虑市场经济国家普通采用的“一体承认”的模式。“一体承认”即所有权不依据民事主体分类,所有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有权都获得法律承认的立法模式。

  另外,王翔还指出,《物权法(草案)》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真乃大好事。

  他说,长期以来,土地使用权到底是什么权这个困扰人的问题终于有了明确规定。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这样的条款,却较难有操作性并有模糊之处。现实生活中,百姓往往是买房才得到土地使用权,对续期这样几十年后的事,买房者和谁约定?怎样约定?按照国家规定,而什么是“国家规定”,省政府的规定算不算?市政府的规定算不算?所以说,上述条款还需要完善。与之相关的还有一个房产权问题,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申请续期获准,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自然没问题,但如果使用权人不续期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房屋是所有权也就是正宗的物权而非用益物权,应不存在无偿收回,怎么办?以往的类似规定是国家将连同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物的房屋所有权一并无偿收回,应该说是比较牵强。这个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解决,此次《物权法(草案)》也还未解决。但既然是关于物权的法,这是应该解决的。

  王翔最后说,物权法,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宪法可以只宣示原则,而物权法必须完善细节。(21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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