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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府投资项目利于提高投资效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 13:57 红网

  继去年北京市进行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试点后,北京市发改委透露,除按规定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外,今年将使中介机构全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见《京华时报》2月21日)

   

  如何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既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又能促进廉政建设的支出管理模式,已是各级财政部门,乃至政府和监察等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但由于制度、机制和人为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在国企、商业银行等经济实体的投资决策中仍发挥指挥作用,出资人往往由于政府的指挥而形同虚设。有些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存在随意性,有些项目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的甚至缺乏必要的审批手续;招投标活动不规范,违法违规专、分包问题较普遍;投资控制不严格,建设资金转移、挪用以及超概算现象严重;有效监督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如果地方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不充分,配套资金不到位,投资重点不突出,或者决策失误,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投资项目效益低下。

   

  因此,北京市利用中介机构全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就有了重要的意义。这种做法使政府能够及时调整投资范围,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借助市场定价系统可以给政府投资的资产合理定价,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变财政部门在多数情况下仅能在事后“亡羊补牢”,而不能在事前“防患未然”的现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维护公共利益。

  笔者以为,除了加强监管之外,还应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建立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先天不足”,是项目确定的随意性。应强化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储备库制度,建立相应的投资决策机制,改变“重投轻管”做法,减少政府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浪费情况、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必然道路。现行法律法规,尚无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性规范化规定,出台的大多是条线为主的单项性规范,如涉及计划、财政、审计和建设等系统的法规,这些法规,多是在部门职责基础上形成,带有明显的部门痕迹,从而造成部门间或职责错位,都不管或都来管;或相互制掣,政府各部门的管理功能在内部抵消。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具有项目计划、资金、建设管理与审计监督、程序和廉政监督等方面职能,各部门的职能定位须正确界定,以避免部门职责错位导致部门监管功能失效,切实发挥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上的职能。

  政府官员也要进行观念更新,改变指令性、随意性、权力的不受制约性的思维模式,强化制度的作用与对权力的制约,创立相互制约、监督完备的管理机制,并且应确保政府官员能受机制的约束。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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