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关系立法承载我们的期待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4日 11:17 红网 |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收到了一份标新立异的代表建议,即人大代表杨一青提交的《关于制订<杭州市居民邻里关系条例>的建议》。对于这个全国首创的建议,承办部门和有关社会学专家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见《现代金报》2月2日) 给邻里关系立法,有着极强的针对性。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情有日益冷漠化的趋势,“自扫门前雪”的现象日益增多,“不管他人瓦上霜”似乎也成了一些人的明智选择
从更深的层面上看,现代社会中,公众的关系是一种非熟人的新型公益关系,现代社会也应是培育社会成员公共精神,让公众关注公共生活、担负起公共责任的舞台。社会成员利用自身资源解决共同面临的社会事务,已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参与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公共空间,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就是社会成员公共精神的成长和公民意识的增强。给邻里关系立法就可以增强公众的公共意识,真正做到“远亲不如近邻”。 近代以来,严复、梁启超、鲁迅等一些著名学者,都反复指出,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团体意识,人各怀其私,没有凝聚力。而且在改革开放进程中,众口抨击的缺乏公德意识、道德滑坡现象有加剧的迹象,而给邻里关系立法就可以期望给公众带来情感的凝结,心灵的守望。从微观层次来说,邻里关系和谐也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社会进步、公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能让公众实现彼此间的平等、和睦、融洽、友爱、善待。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导向,让每个公民都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是法治之要义。公众有理由在法律的指引下,提升自己的公共精神和公德意识,创造快乐的家园。有关部门的表态和公众的反映也证明了这一点。 (稿源:红网) (作者:朱四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