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质监局查粮油公司假油 越权执法遭到质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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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07:00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记者 肖军 实习生 谢琳莹 因为涉嫌在经销的菜油中搀棕榈油,经销粮油的南通市东海粮油公司被南通市质监局查处。这一执法行为遭到东海粮油公司的质疑:南通市质监局怎么能超越权限执法?且执法程序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国家、江苏省政府早在几年前就下文明确质监和工商部门职能划分。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质量
越权执法遭到质疑 今年8月11日上午,南通市技术质量监督局的3位工作人员来到南通市东海粮油公司,对该公司经销的菜子油进行取样检验,工作人员拿了两个瓶子,打了2公斤池中菜油分瓶装好后,贴上封条带走。8月20日,南通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拿出处罚单声称,该公司经销的菜油里搀了棕榈油,并调来油车,准备将池中的油拉到异地封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干涉下,质监局最终同意就地封存“问题油”。 今年9月21日,南通市质监局向该市东海粮油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处予该公司罚款39万余元。南通市东海粮油公司对南通市质监局的处罚表示不满,他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文件精神,南通市质监局对于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为,应该是无效的。同时依据国家颁发的《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法》规定,散装油的抽检按油池高度、等距离分上、中、下三层,扦样要使用标准工具。南通市质监局在抽样过程中既未按国家规定分层取样,又未使用规定扦样工具,因此检测结果应属无效。 法制办受理行政案 记者在南通市质监局今年10月18日对东海粮油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东海粮油公司销售的菜子油搀有25%的棕榈油,属于搀杂搀假,违法货值金额19.5万余元,该局对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358元,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39万元。 质监部门在对东海粮油公司经销的菜油抽查中,为何没按国家标准按上、中、下三层抽验?南通市质监局法规处一位姓周的工作人员面对记者的询问,表示该公司菜油池高度较高,不好爬上去,是从上层抽检的。记者又问:东海公司作为经销企业,质监部门前去查处是否存在越级行为?周先生解释称:“即使不在职权范围内,我们也会查,没有必要通知工商部门。” 南通市政府法制办的马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东海粮油公司的案子,法制办正在受理之中,对市质监局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问题不便作出明确回答。 质监执法涉嫌越权 南通市民商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崔巍认为: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颁发的56号文件中,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此外,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苏政办发(2002)56号文件,也将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调整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在质量监督方面的职能分工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处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关于植物油脂检验扦样、分样规定中,扦样工具、扦样方法都是有严格标准的。其中散装油扦样法的标准就是将散装油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所谓分层就是按散装油高度等距离分为上中下三层,而南通市质监部门在对东海粮油公司菜油抽检中并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抽检,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应该是无效的。 崔主任说:认定南通市质监部门是否越权执法,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于今年的1月7日组织召开的《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销售劣质成品油有无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已有明确说明,此案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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