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赔偿成本才能有效遏止无休止的矿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9:36 新京报 | |||||||||
据12月16日新华社报道,山西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今后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性提高赔偿标准,就是要引导煤矿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整个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此前山西一些地方处理矿难事故的赔偿金一般在3万至5万元间,最高8万元
更重要的是,当“以人为本”的理念已经确立之后,“人的生命无价”也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既然矿难已经发生,以金钱补偿已成惟一的选择,那赔偿金就只应从高而不能就低,否则即是对人的生命的轻视。 矿工遇难,其家属也是最大的受害者,家庭生活因为失去支柱而陷入困境。因而矿主与责任方不能不对遇难矿工家属以后的生活进行赔偿。遇难矿工配偶的生活及子女的抚养费用绝不是3万至5万元赔偿金所能担负的。原有赔偿金数额之不合理可见一斑。 现在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和谐社会”,那就应尽力协调好社会各方面关系,因此遇难矿工家属今后的生活理应得到合理的安排,他们不单应在精神上受到抚慰,还应在物质上得到合理的赔偿。这同时也是人道主义与人性化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建成,根本之处就在于推行人性化的政策与措施。 我们可以看到,强制性提高赔偿标准,还因为原有的赔偿金与煤矿矿主的高额收益非常不成比例。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矿主对发生矿难抱一种漫不经心的态度,因为即便发生矿难,赔偿对他们而言根本不成问题,不至于伤及他的根基,这样他就不可能花大力气、高投入来改善矿井的安全状况,也可避免地为矿难的发生埋下了祸根。如果加大赔偿金数额到必要程度,甚至使矿主因为发生一次矿难而倾家荡产,在盘算之后,矿主们会得出“赔偿遇难矿工不如投资安全设备”的结论,那他们就可能会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投资,而这无疑是提高矿井安全系数、减少矿难发生的必要条件。 其实,尽管我国存在着开采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但矿难并非不可避免。只要矿主能加大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真正将安全生产放在考量的首位,起码矿难不至于像现在这样频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次数就能有效减少。提高遇难矿工赔偿金,加大矿主的从业风险,应当被提上议事日程。 当然,比好规定同样重要的是保证它的有效实施,否则难免成为一纸空文。因而还应采取措施确保新定赔偿标准能够落实到位。在这当中,实行矿难赔偿金预付制度可以一试,即要求新矿井开业之前预交或老矿井及时补交保证金,以防止相对人性化的赔偿制度遭遇“执行难”。 我们还应看到,当前发生矿难的远不只是山西一地,因而这样一种相对人性化的赔偿制度还应在全国范围内发挥示范效应,使“以人为本”理念能在更大范围内得以贯彻。 □本报特约评论员魏文彪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