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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不应参加行风评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9:37 中华工商时报

  魏文彪/文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将检察院与法院纳入地方机关行风评议活动中无疑不利于强化它们的独立色彩,不利于突出宪法规定的独立性质

  据报道,江苏省正式启动了首次省级机关作风建设万人评议活动。包括省法院、省检察院在内的82个省级机关将迎来首次“年终大考”。对于评议排名靠后的单位,将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单位的主要领导,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

  举行机关作风建设评议活动对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无疑能起促进作用。但是,即便是如此,将检察院与法院纳入行风评议活动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是名不正言不顺。检察院与法院属于垂直管理机构,不属于地方政府部门序列,因而和地方政府部门一道参与机关行风评议活动埋没特殊性。

  其次,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工作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党政机关属于行政化管理模式,而作为司法机关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去除行政化色彩,按照司法机关本身的特点与规律开展工作。比如党政机关一般是由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串联起整个工作,而司法机关则应尊重办案人员的独立办案权,业务工作围绕着办案人员开展,以办案人员为具体工作的中心。比如法院对于错案的纠正是经由上级改判的方式进行的,而不能由法院院长或其他行政机关领导来下达命令。因而,如果认为案件办理不公或不对的当事人,就不能以因为向行政领导申诉过但却没有得到“改正”为由而得出该法院“机关作风建设”不佳的结论,党政机关领导也不应以自身意见没有得到“贯彻”而认为法院是“有错不改”。也就是说,司法机关有着自身独特的办案流程与工作方式,因而不能“混同于”一般党政机关,用考量一般党政机关的标准与要求简单“适用”到对检察院与法院的考核上。

  而且,即便参加地方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如果司法机关排名靠后的话,对于一般党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不能适合于它们。因为法院与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主要领导职务选举与任免权在人大,地方政府并无权力直接做出处理。

  更重要的是,如果法院与检察院及

  地方党政机关一道参与地方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容易造成检察院与法院属于地方政府一个部门的错觉,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性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将检察院与法院纳入地方机关行风评议活动中无疑不利于强化它们的独立色彩,不利于突出宪法规定的独立性质。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把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列入立法规划。而最高院委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两位教授分别牵头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目前已提交最高院,有望明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贺教授的建议稿中首次提出了法官独立以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具体方案。值此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独立性已成共识并被日益强化之时,与此背离的举措与活动就不应再大张旗鼓地出现与开展,这应当成为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一种意识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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