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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的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0日 10:52 南方都市报

  作者:魏文彪

  据报道,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对《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办法》进行修改,拟规定:被视察单位对代表视察须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代表当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答复。代表在视察时如果遇到妨碍、阻碍,有关机关或单位要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罚,如果以威胁、暴力等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的,将依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相对于人大常委会组织的集体视察活动,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行为更能保证视察内容的真实性。由于集体视察活动规模较大,一般需要提前做好各方面安排,这样就容易给被视察单位以准备时间,甚至借机掩盖真实状况。这样一来代表视察的效果就要打折扣。而人大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则具有一定的随机与突然性,这样被视察单位就会因为来不及“准备”而将真实面目展示在代表面前,而对真实情况的把握是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基础。

  人大代表个人视察行为还能提升监督效率。代表发现某方面情况后往往需要立即行动,如果每一行动都需要走集体视察的程序则非常复杂、繁琐,这样就不利于对于一些紧急不当行为及时开展监督并予以制止,如此一来不当行为的纠正时间就会延后,民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因而通过法律法规保障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权对于提升监督效率,尽量减免群众损失不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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