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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电池专利之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17:03 《财经》杂志

  七家中国电池厂商在美国专利侵权案中反败为胜,也暴露出“知识产权观念淡薄”仍是中国企业进一步向国际市场发展的软肋

  □ 本刊记者 曹海丽 实习记者 李纬娜/文

  10月2日,国庆长假伊始,王敬忠一大早接到了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电话。
对方通知他,打了一年多的官司有了终裁:中国电池企业被诉侵犯美国劲量电池公司(Energizer Holding Inc.)无汞碱锰电池(Zero-Mercury-Added Alkaline Batteries)专利权一案,中方胜诉。

  这个裁决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作出的。

  “我那天一上午都忙着通知各个企业——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敬忠接受《财经》采访时说。

  这是一场反败为胜的官司。今年6月2日,ITC初审判决中方败诉。但中方坚持上诉,要求复审。现在中方大获全胜:由新成员组成的ITC审判委员会没有裁定中方侵权,而且否定了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

  意外之诉

  2003年5月2日,王敬忠在美国劲量控股公司网站上看到一则消息——这家位于美国密苏里州圣路易市的电池及手电筒生产巨头,与旗下的电池生产子公司Eveready,分别对包括中国七家公司的24家美国境内外电池公司向美国ITC提起诉讼,缘由是其无汞碱锰电池专利受到侵害,要求ITC就此展开调查,并禁止这些企业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进入美国市场。

  这七家中国企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广东正龙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有限公司、广州虎头电池集团公司、宁波豹王电池有限公司、浙江三特电池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国际性诉讼并不新鲜,但在这个案子上被起诉,我们感到吃惊。”忆起最初得知这个消息时的情景,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负责对外法律事务的康今伟说。

  在他看来,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十有八九是冲着“倾销”来的。而现在被起诉侵犯专利权,却没有思想准备。“不仅我们,整个中国行业都感到吃惊。”康今伟说。

  南孚并非对侵权没有概念。作为国内销量位居前茅、已经拥有品牌知名度的电池厂家,南孚在国内也常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为此,数年前他们就在国内及北美、欧洲申请了商标保护。

  但他们从没想过申请专利——他们从不认为无汞碱锰电池生产是一种独创技术,或是独属于哪家公司的。“我们一直认为它是一种公众性的知识,就像大家都知道电池由正负两极构成一样。”康说。他们也因此抱着坚定的信念,认为没有侵权。

  美国ITC的最终裁定似乎佐证了康的信念。裁定称,原告劲量公司诉求的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无汞碱锰电池侵犯专利权调查案的调查。这将使中国的电池生产企业——不仅是这七家被起诉公司,而是整个行业——至少可在一个时期内没有阻拦地进入美国市场。

  “统一战线”

  与中国企业抱着“必胜”的信念不同,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开始对胜诉并没有把握。

  这次原告的法律依据是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最后修订的“337条款”。该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或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利的行为,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

  该条款还规定,如ITC一旦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企业专利权,将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

  “337条款的法律挑战极强。”七家中国企业聘请的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负责此案诉讼的杨卫宁律师说。

  在美国,侵犯专利权案件一般都很难打,以往经庭审的案例败诉的几率很高。而一旦败诉,则意味着市场的大门就此关闭。类似的案件在ITC,大概只有20%可能会走到庭审的一步;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最终都采取了庭下和解。

  选择“和解”,至少可以换得继续进入市场的权利,虽然需要向原告支付一笔数量不菲的专利许可费。在多数情况下,对被告企业来说,和解造成的损失可能远小于继续把官司打下去的诉讼费。因此律师一般会建议客户和解。

  事实上,选择和解,正是中国企业以外的其他被起诉公司采取的对策。后者的选择一度打乱了中国公司的心理防线。

  王敬忠事后向《财经》回忆,起初,所有被起诉的各国企业曾商量着要联合起来,结成一个“统一战线”,以求资源共享、证据共享。“当时,各个国家都有明确的分工,即各自的律师各自找一部分证据。”王说。

  和解失败

  但就在今年3月初庭审开始之前,新加坡的金山(Golden Power)公司以及日本富士、日立万胜等最先与劲量达成了和解——前者向后者支付总额达数百万美元的赔款。

  “这一招犹如釜底抽薪,导致统一战线顷刻间彻底崩溃。”王敬忠说,“这对我们的打击非常大,我们感到了绝望,只能再由我们自己的律师重新搜集数据。”

  面对严峻的局面,本来抱着“胜诉”信念的中方亦曾试图退而求其次,希望能够和解。但两次谈判均因和解条件不能达成一致而失败。

  劲量提出中国企业要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赔偿费,还要求每个电池征收几美分的专利费,同时要求由指定的代理商销售。

  “这个方案我们是不可能接受的。”王敬忠说,“我们现在出口美国的碱性电池,每个电池的利润远低于对方提出的专利费。他们的要求等于把我们赶出美国市场。”

  中方的方案,除尽量压低一次性赔偿费,主要在专利费上讨价还价。中方希望对方在中方出口达到一定数量之后再征收专利费,但这个数字仍低于对方要价的三分之一。

  第二次谈判中方有所让步,但劲量仍坚持自己的方案。双方不欢而散。

  初审铩羽

  今年的6月2日,ITC负责审理此案的行政法官Bullock作出初审裁决:接受原告对专利权限范围的解释,承认其专利有效,判中方败诉;换句话说,中国企业构成“侵权”事实。

  此时,其余国家和地区被诉企业均已与原告达成和解。

  “我们从不知道劲量的专利,根本没想到会侵权。”南孚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康今伟告诉记者:南孚公司的技术是自主研发的,但他并不认为这意味着南孚拥有技术专利,“只能说南孚有自己的工艺”。

  南孚向律师提供了自己研发的历史及数据材料。受律师之邀,南孚前董事长陈来茂带领康今伟和另一工程师,亲赴华盛顿出庭作证。

  但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邹国荣律师说,中国企业提供的研发材料在法庭上其实是“很弱的证据”;更关键的是,出庭为中方辩护的杨卫宁律师指出,“知识产权侵权和是否知道侵权无关”,而“故意”和“非故意”侵权,只是赔偿费的差别。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并未侵权”的坚定信念,使他们不愿就此放弃。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也支持继续上诉的想法。尽管他们没有抱很大希望,甚至不能肯定ITC会接受复审。

  出乎意料的是——ITC接受了。

  据知情者说,这种情况很少见,而且终审将由六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来裁定,初审的行政法官将不在这个委员会之内——这使中国企业希望复燃。

  考虑到今年是美国的“选举年”,作为政治性机构的ITC会倾向于保护本国企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也感到对胜诉没有把握。于是,在ITC接受复议后,中方曾想再一次尝试和解。

  今年9月,中方对劲量提出了第三次和解方案。中方对方案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但在每个电池征收的专利费上,双方根本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无望。

  “这逼着我们只好硬着头皮打下去。”王敬忠说。

  反败为胜

  初审过程中,中方代理律师的主要策略,是尽量收窄对专利的权限解释,以达到“没有侵权”的诉求。当初审法官作了败诉裁定后,则将重点转向根据原告的权限解释,证明其专利无效。

  劲量此次起诉被侵犯的专利权代码为5464709(简称“709专利”),于1991年申请,1995年获得批准,有效期至2011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上,这一专利的描述是——无汞碱锰电池及锌粉可以使电池在放电161分钟后,锌极膨胀率仍低于25%,放电量低于15%。

  在庭审中,中方代理律师指出,根据他们的理解,这项专利指的是劲量在无汞碱锰电池生产中,发明了一种能够提炼纯度较高的锌粉的方法,以使锌极具有低膨胀率;专利涵盖的是方法,而不是锌粉。

  但是,劲量对这一专利的权限范围有不同解释,即专利涵盖的不仅是方法,还包括所有达到一定低锌极膨胀率的锌粉。如此,范围就大了很多。

  中方律师就此指出:这与劲量申请该专利时的语言描述出现不符,存在解释上的歧义和漏洞,以致造成不同的、宽泛的解释,说明该专利描述的不准确和不确定。律师并使用了在专利侵权案中很少引用的法律依据——美国专利法第112条。该条要求,对专利的描述要非常准确、精确,不能引起歧义。

  到本文截稿时,ITC审判委员会尚未公布“裁决意见书”,因此记者尚无从知晓其裁决依据。但中方代理律师相信:成功的关键并不在于中国企业拥有足以反驳对方的充分证据,而是找到了原告专利解释上的漏洞。

  “可以说,这次是胜在了法理上。”邹国荣律师说。

  但律师们也指出,这一案件暴露出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平台上的薄弱和欠缺,使中国企业在美国往往处于被动的形势。比如,中国企业没有在国外申请自己的专利,一旦遇到诉讼,基本上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另一方面,中国很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知识产权和专利是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

  ??邹国荣律师说,专利在某种程度上能赋予注册企业以一定的合法垄断地位,增加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难度。中国企业没有专利费收入,竞争主要靠价格;面对被指控专利侵权的威胁时,解决方法只有两个:要么支付不可承受的许可费,要么打官司。两者都会使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毕竟,这场官司已让中国企业在感受切肤之痛的同时也看到了玄机。“今后有新的发明,就会去申请专利。”南孚的康今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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