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监管局对鑫申财富及其法定代表人警告并处以罚款

江苏监管局对鑫申财富及其法定代表人警告并处以罚款
2018年02月05日 16:0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江苏鑫申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申财富”)在鑫托宝一号募集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备案,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违规情形。鑫申财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斌是鑫申财富虚假备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苏监管局决定对江苏鑫申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详情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2-02 来源:〔2018〕2号

  当事人:江苏鑫申财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申财富”),住所:苏州市干将西路1097号,法定代表人高斌。

  高斌,男,1988年9月出生,住址:苏州市姑苏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鑫申财富涉嫌提供虚假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鑫申财富、高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鑫申财富、高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6月4日,鑫申财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证书编号P1003300。

  2015年2月16日,鑫申财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苏州鑫托宝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托宝一号”)进行备案。备案时提供的鑫托宝一号开

  立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鸡湖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金鸡湖支行”)的账号7324810182600030296、上述账号的银行对账单、鑫托宝一号6名合伙人共计1200万的汇缴出资凭证、与中信银行金鸡湖支行签订的《苏州鑫托宝一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财产保管协议》等相关信息及材料均系伪造,鑫托宝一号1200万资金实际并未募集到位。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网站公示信息、银行查询记录和情况说明、备案留档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鑫申财富在鑫托宝一号募集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进行备案,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违规情形。鑫申财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高斌是鑫申财富虚假备案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鑫申财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高斌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曹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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