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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业务面面观(1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4、监护人通常由法院裁决指定或由受监护人的生身父母用遗嘱方式指定.而信托受托人通常由委托人本人意思指定。

  [个人信托业务:信托与代理的区别]

  信托与代理都以其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信托行为与代理行为都具有法律意义。
信托与代理为他人管理财产、经办某种经济事务方面,发挥着十分类似的职能作用。法律对代理人所规定的应尽义务,与为受托人所规定的应尽义务也大致相同。但信托与代理在性质上仍有以下各种差别:

  1、关于权利归属的区别

   权利的归属是指作为标的物之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并不转移财产所有权与代理人,故代理人通常并不取得代理之财产所有权。现以英美两国法制为例来观察其权利归属之区别。当今英国和美国绝大多数州里,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已经并为一体,但仍存续使用“法律上权利”和“衡乎法权利”的权利归属问题。他们把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权利归属于“法律上权利”.把对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归用于“衡平法权利”。

  2.关于受益人的区别

   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者为受益人。但在代理关系中,代理行为只涉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当事人,代理行为的受益者,通常都是被代理人本人.很少涉及第三者为代理的受益人的。

  3、关于权限的大小问题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的权限只限于被代理人特别授予者为限。由于转移代

理财产的产权给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就只限于对财产在管理处分的手续上的代理,其权限较小。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转信托财产的产权,有权依据成立信托关系的特定目的,全权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除由于委托人或法律另有限制的以外,委托人具有为执行信托义务所必须或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其权限就较代理为大。

   4、关于对行为的监督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般不受受益人或委托人的监督,可全权处理按信托目的要求的信托事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须受被代理人的监督.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它与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应受被代理人的监督与控制,保证代理事务的顺利完成.如果代理人不受监督,用自己名义完成委托工作,则不是代理性质,而具有信托性质。

   5、应负责任轻重的不同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某项契约(即代签合同)。契约的是否履行,代理人不承担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单独负责。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事项.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某项契约(如签订代投资合同)。契约的是否履行,受托人应对委托人负其责任。即是说,代理人可由其行为使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责.而受托人不能因其行为使委托人或受益人负责,在行为过程中.代理人应负的责任较轻,而受托人应负的责任则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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