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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业务面面观(9)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契约型基金在具体运作中遵循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加以规范。因此,在国外,这类投资基金在其名称中一般带有“信托”字样,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为单位信托等。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的组织架构及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后者也较前者更具灵活性。公司型基金在美国最为常见,而契约型基金则在英国较为普遍。

  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投资基金都属契约型基金。从国际经验和实际情况看,若将“契约型基金”加上信托之名甚至径取“信托基金”之类的名称,不仅在称谓上体现了信托精神,还将明确基金性质和当事人关系,以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个人信托业务:信托与委任的区别]

  1、信托须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与受托人,委任则不必移转或处分财产权。

  2、信托的受托人是以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其与第三人间所生权利义务,并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委任的受任人则是代理本人为法律行为,因此必须以本人名义为之,且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对外唯一有管理及处分权的人,委托人虽可对受托人为指示,但不能自己行使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委任的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则应依委任人指示,而委任人也可自己行使其财产管理或处分权。

  4、委任当事人的一方得随时终止契约,且委任关系原则上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灭;信托则除信托行为另有订定外,并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而消灭。受托人死亡的情形,可依信托法中规定指定或选任新受托人。

  5、委托人与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托人除信托行为另有保留外,于信托成立后不得变更受益人或终止其信托,亦不得处分受益人之权利。但经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6、信托关系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但信托行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委托人或受托人为法人时,因解散或撤销设立登记而消灭者,适用前项的规定。

  [个人信托业务:信托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是一方当事人(行纪人)接受他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利益,从事代购、代销、寄售等活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行纪与信托极为相似,行纪人与受托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从事交易活动。但二者之间也存在重要区别:(1)适用范围和要求不同。行纪主要适用于动产,信托适用于各种财产。而且,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行纪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行纪关系中,行纪人为委托人购买或者出售的财产,其所有权都属于委托人。(3)第三人的地位不同。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自主权。行纪人实施委托的事务的范围通常限于代他人买卖财务,并且要遵守委托人的指示。行纪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通常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可以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个人信托业务: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委托代理是一种与信托非常近似的制度,也可以用于财产管理。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例如,受托人和代理人都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不得使他们的利益与责任发生冲突,不得获得未经授权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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