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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托业务面面观(6)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推定信托

  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是指,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衡平法认为,特定财产的所有者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持有财产是不合良心的,因而由法院施加的一项信托。通常,在下面四种情况下会施加推定信托:

  (1)属于信托的可以追踪的财产,不正当地落入受托人或其代理人的手中;

   (2)受托人或受信人错误地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一个陌生人;

   (3)有人企图欺诈性地或不合良心地利用制定法条款或其他基本法律原则,即有人企图把制定法作为欺诈的工具;

   (4)财产的转让人签署了一份可以特定强制实施的合同,后来又拒不履行。

  所以,如果一个人主动像受托人那样干预信托事务,或者明知是信托财产而接收受托人错误转移的财产,或是接受财产时未支付对价,或者明知地协助受托人违反信托,或者明知地以违反受托人义务的方式处理信托财产,那么,法律将使他作为一个推定受托人承担责任。

  [个人信托业务:秘密信托]

   通常在遗嘱内出现。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一个人希望在他去世后处理自己的财产,一般都采用遗嘱的形式。通过遗嘱处

理财产若不符合有关的规定,即为无效,但秘密信托是一个例外(关于遗嘱的其它信息,请参阅本信托工作室的遗嘱及遗嘱信托的相关文章)。秘密信托的主要目的是,立遗嘱人准备把受益权赋予谁一直是秘密的。如,立遗嘱人希望通过遗嘱给情人或非婚子女提供一些财产,进行遗嘱验证时,受益人就会公之于众,人们可以在遗嘱验证登记处查阅遗嘱验证情况。秘密信托就可以避免可这种尴尬,立遗嘱人将遗产留给一位受托人,通常是一位亲密的、值得信赖的朋友,但不公开信托的受益对象。立遗嘱人秘密地告诉受托人谁是受益人,受托人承诺为了秘密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这部分遗产。

   秘密信托一般分为两类:完全秘密信托与半秘密信托。所谓完全秘密信托,就是从遗嘱的表面来看并没有信托的存在,立遗嘱人只是将财产绝对地赠与遗嘱中指明的受益人。例如,遗嘱明确写明:“将50000元赠与甲”,从遗嘱表面来看是为了甲的利益,但事实上,立遗嘱人在去世前告诉甲,遗嘱中留给他的财产不是为了他的利益,而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或慈善目的,同时甲承诺实施立遗嘱人的意图。所谓半秘密信托,就是遗嘱中明确将财产赠与甲并纳入信托,但未指明受益对象。例如,遗嘱中写明:“将50000元赠与甲纳入信托,为了我告诉他的目的”。这样,立遗嘱人在生前会告诉甲,谁是真正的受益人。

  [个人信托业务:保护信托]

  保护信托主要是针对委托人的某个子女可能浪费成性、在财产管理等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甚至有些不争气,比如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嗜赌甚至吸毒等,如果将财产交给他,很快就会消耗殆尽。委托人很清楚,让这样的子女管理或直接取得财产,显然是不明智的。为此,他可以设立一项保护信托。保护信托的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赋予受托人,并且指示受托人将信托收益支付给委托人的那个子女,但是,一旦该子女破产或出现其他特定事件,信托即自动终止,该子女不再享受原有的受益权;同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并以那子女及其家人为受益人。通过这种办法,信托财产及收益就不受受益人破产的影响。因此,保护信托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两方面的优势,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固定的权利,同时,又紧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以保护信托财产不会被某些受益人消耗或被其债权人追索。

  保护信托实际上包含两项信托,一项是基本信托;基本信托失效时,产生第二项信托,即自由裁量信托。基本信托赋予主受益人(即需要保护的子女)获得信托收益的权利,但是,如果主受益人由于任何原因失去了保留受益权的权利,他的受益权即自动终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受益人破产,通常情况下,他的破产债权人有权得到信托财产,但在保护信托下,一旦受益人破产,基本信托随之终止,主受益人不再享有受益权,破产债权人就无法取得信托权益。第二项信托采取自由裁量信托的形式,主受益人作为自由裁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不再享有直接取得信托收益的权利,而是由受托人自由裁量地向他支付必要的收入,用于他个人的生活需要,或者抚养他的家庭,并且避免破产债权人取得信托收入。可见,保护信托实际上时三重结构:首先是一项可终止的权益,归主受益人受益;其次,是一个没收条款,具体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主受益人的信托权益终止;最后,是一项自由裁量信托,在没收条款生效时,产生一项自由裁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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