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理财资讯 > 行业专题--聚焦信托业 > 正文
 

个人信托业务面面观(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15:58 北京市民金融理财年组委会

  [个人信托业务:公司债信托]

  公司募集公司债时,需指定一金融或信托机构担任公司债债权人的受托人。此受托人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查核及监督发行公司债的公司履行其义务,并取得及实行担保物权,即保管担保品。如果发行公司提供资产为清偿公司债的担保,此担保物权即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但受托人仅为“名义上”的担保物权人,其实质上的权利仍归公司债
债权人享有。

  [个人信托业务: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管理信托掌握信托财产的目的,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不变更财产的方式或形态,并收取信托财产的固有收益和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做到这种财产不致有任何损失,这就是管理信托,或称财产管理信托。例如受托管理某委托人的房产,受托人只能负责管理,使之不受损坏,收取规定的租金,支付必要的维修费用。受托人不能随意变卖此房产,或重新拆建此房产。即受托人有管理信托财产之权,而没有支配信托财产之权。在信托关系中.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者为受益人。但在代理关系中,代理行为只涉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当事人,代理行为的受益者,通常都是被代理人本人.很少涉及第三者为代理的受益人的。

  关于权限的大小问题在代理关系中,代理的权限只限于被代理人特别授予者为限。由于转移代

理财产的产权给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就只限于对财产在管理处分的手续上的代理,其权限较小。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承转信托财产的产权,有权依据成立信托关系的特定目的,全权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除由于委托人或法律另有限制的以外,委托人具有为执行信托义务所必须或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其权限就较代理为大。

  关于对行为的监督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不受受益人或委托人的监督,可全权处理按信托目的要求的信托事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须受被代理人的监督,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它与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同.应受被代理人的监督与控制,保证代理事务的顺利完成,如果代理人不受监督,用自己名义完成委托工作,则不是代理性质,而具有信托性质。

  [个人信托业务:债权信托]

  债权信托是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一、业务关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二、运作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三、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