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不能先行变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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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0:52 北京青年报 |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 本报讯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对于进入税收强制执行后对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原则、顺序、清偿顺序等作出规定。
据悉,抵税财物指的是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按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则是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办法》首次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同时规定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此外,该《办法》强调,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为了防止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办法》对税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具体明确: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因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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