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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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 10:38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程瑞华报道 财政部日前就近期草拟的四项涉及金融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新准则中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并明确规定已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这四项会计准则分别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套期保值准则》和《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结合上市银行的情况,明确要求对金融资产进行四项分类,即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
金融资产减值有其特殊性,通常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采用的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可以提供更准确的信息,从而真实地反映贷款的价值。因此,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考虑到我国现行会计实务中仍较多地存在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操纵利润的现象,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已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另外,《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作出了完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