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18日消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明公估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明公估公司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明公估公司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对当事人郭富强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行政处罚信息披露(北京中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郭富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京保监罚〔2018〕20号处罚决定。
经查,北京中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估公司)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中明公估公司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规行为。
时任中明公估公司执行董事郭富强(身份证号:210104XXXXXXXX1715)是对上述违规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决定对郭富强处以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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