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被罚66万: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被罚66万:编制虚假资料
2018年10月18日 13:29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8日消息,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因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浙江保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当事人夏慧敏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当事人施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浙保监罚〔2018〕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住 所:杭州余杭区临平藕花洲大街

  现任负责人:施军

  当事人:夏慧敏

  身份证号:33012519610117XXXX

  职 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经理(时任)

  当事人:施军

  身份证号:33012519701105XXXX

  职 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及夏慧敏、施军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及施军未提出陈述申辩。夏慧敏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2005年5月至2017年7月,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将夏慧敏实际开展的保险业务虚挂至夏某静、孔某杭、王某、高某章等人名下,夏慧敏以上述人员名义领取佣金,涉及佣金金额1677万元。

  二、2016年5月,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通过办公用品发票入账,以公杂费-办公用品科目套取资金用于展业,涉及金额2510元。2016年7月,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通过餐饮发票、公路通行费等发票入账,以业务招待费-餐费和车船使用费-路桥费等科目套取资金用于展业,涉及金额19600元。两项合计,涉及虚假金额22110元。

  夏慧敏,先后任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副经理、经理等职务(2015年12月退休),直接指挥、组织实施了任职期间的违法行为,为此期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施军,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任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经理,为此期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夏慧敏、施军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信息系统截屏、佣金发放明细表、相关报销单据、相关人员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余杭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夏慧敏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施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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